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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制度在刑事司法体系中具有至关重要的地位,我国的刑事辩护制度先天设计失调,后天运行失范,无情地击碎了立法者善良的初衷。一段时间以来,律师更倾向于从事非诉案件,而不愿意介入诉讼案件尤其是刑事诉讼案件,表而原因不外乎刑事诉讼收费低,律师作用相当有限,无法体现律师价值等等,深层次的原因则是辩护律师执业困难,执业风险大,现有法律体系没有给律师执业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从某种角度来说,最近一段时间频频出现的案例表明辩护律师的执业环境有恶化的趋势,甚至可以说,刑事辩护律师已陷入执业困境。这种现象有制度缺损的原因,也有陈旧观念在作祟,有历史原因,也有现实情况。 本文写作的目的是试图从现行刑事诉讼制度、律师制度乃至整个现行法律框架和社会环境本身着眼,分析目前辩护律师执业困境和执业风险产生的原因,从近代中国律师业发展的轨迹中寻找现行制度和社会观念的历史脉络,并试图从法治的高度,用发展的眼光,借鉴法治国家的成功经验去探询辩护律师职业存在和发展的真谛,寻求突破目前辩护律师执业困境的对策并对相关制度构建提出设想。本文的立论点在于:欲突破目前辩护律师的执业困境,必须在坚持控辩平衡原则基础上,构建一种既对抗又协作的控辩关系,并在诉讼理念和诉讼制度上为这种控辩关系提供保障。 秉承上述思路,本文的文章架构如下: 引言部分主要介绍问题背景以及写作动机。从辩护率的持续下降出发,指出刑事辩护的困境,引出全文。 第一章分析了刑事辩护困境的表现。首先是辩护律师诉讼权利难以落实,在刑事诉讼的三个阶段都不能够充分实现;其次是辩护律师职业面临很大风险,人身权利面临侵犯,执业利益得不到保障。 第二章分析了刑事辩护困境的制度原因。就我国目前刑事诉讼法条文的规定来看,我国刑事诉讼中的控辩关系是建立在参方诉讼地位不平等基础上的一种不完全对抗关系。由于诉讼地位的不平等及缺乏相应的诉讼规则和权利保障措施,呈现出辩护一方不能有效对抗控诉一方的局面。立法设计上的控辩失衡是目前我国辩护律师执业艰难的制度根源。在司法实践中,辩护律师有限的诉讼权利在行使中受到司法部门的进一步限制,这使刑事辩护律师的执业环境进一步恶化。此外,律师不享有相应的特权,又承担了过重的法律责任。目前,辩护律师不享有证言义务豁免权和刑事辩护言论豁免权,刑法306条款的规定也是导致目前辩护律师执业困境的重要因素之一。 第三章分析了刑事辩护困境的观念原因。辩护律师的执业困境有制度方面的原因,也有整个社会特别是立法者、执法者观念上的原因,而徜徉近代的法制历史,不难发现中国辩护律师执业困境的历史脉络。从表面上看,我国律师刑事辩护业务所面临的主要问题涉及律师的地位、权利范围、权利行使及其保障等多个方面。然而从深层次考察,我国刑事辩护业务的困境与整个社会的诉讼理念有着极大的关系,包括但不限于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影响以及对辩护律师角色的不当定位等。此外,作为辩护律师本身,对目前辩护业务的困境,也存在一定程度的责任。 第四章在上述分析的基础上对走出困境提出了自己的看法。本文参照有关的国际标准及世界各国的通常做法,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就补充和增加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和构建相关制度提出了意见。辩护律师权利设定的标准是:获得这些权利后,辩护律师有在辩护中充分的对抗机会和较强的防御能力,并且这种机会和能力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要保障辩护律师业务的正常发展,一方面律师在刑事诉讼中要注意防范风险的发生,另一方面要以法律确认相应的制度,保护律师的合法权益。其中,刑法306条的存废、辩护律师言论豁免权和证言义务豁免权就是值得研究的问题。律师刑事辩护业务要走出困境并获得发展必须依靠律师整体乃至整个社会的共同努力,诉讼结构的优化及相关制度的完善。其中,律师自身的调整尤其重要。因此,律师不仅应严格自律,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而且应加强行业协助,建立维护辩护律师合法权益的专门保障机构。此外,严肃查处违纪律师,树立辩护律师的良好形象,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只有这样,律师对于法治社会才会更有价值。 结语部分对本文的内容作了简单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