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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家事代理权起源于古罗马法,它是传统民法亲属法中用以规范夫妻关系的一项重要制度。日常家事代理权具体指夫妻之间因日常家庭生活的需要,配偶一方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时当然享有的代理权。即夫妻一方因处理日常家务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时无需他方授权即可视为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随着经济的发展,夫妻双方经济活动日趋频繁,凡事皆由夫妻双方协商处理已经难以满足社会生活的实际需要,加之实务中配偶一方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时法律纠纷不断发生,因此理论界和实务界要求制定日常家事代理制度的呼声日益高涨。日常家事代理权在规范夫妻关系、维护财产交易安全、保障第三人利益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价值,因此被许多国家的立法所认可。但我国立法长期以来对此缺乏关注,在现行婚姻法中没有明确规定日常家事代理权的法律条文,仅在司法解释中有所提及。我国要想建立完善的日常家事代理权,还需要做出很多的努力。本文主要采用了文献分析法、比较分析法和价值分析法这三种研究方法来对日常家事代理权做了一个比较全面的探讨和研究,并针对我国现行立法的缺陷和不足,在借鉴其他国家先进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对完善立法提出了一些建议。本文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日常家事代理权的含义、性质、特征及价值功能等基础理论方面的内容。第二、三部分都是围绕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行使进行论述,第二部分从正面具体阐述了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行使范围、行使主体、行使形式及行使效力这四个问题,其中对于行使主体的论述可以说是本文的一个创新点,因为以往很多学者在分析日常家事代理权主体时主要围绕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这一阶段为中心。本文对主体范围进行了扩大分析,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的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外,还要分析婚前同居及婚姻解除后的各种特殊情况。第三部分则从反面论述了日常家事代理权的限制和消灭两个问题。第四部分在分析我国立法有关日常家事代理权的不足之处后,结合我国本土情况,对建立完善的日常家事代理权提出了一些具体建议。以求抛砖引玉,使处于灰色地带的日常家事代理行为有法可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