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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现代社会的市场经济结构所决定,经济犯罪成了当今世界一个具有国际性的严重社会问题。刑罚是刑法的“灵魂与思想”,对经济犯罪的刑罚配置进行探讨无论在法理研究上还是司法现实中都极具意义。本论文采取“小经济犯罪”的概念,从配刑根据、原则入手,对经济犯罪的立法配置与司法配置进行了探析。 经济犯罪作为法定犯,国家功利性是经济犯罪刑罚配置的首要本性所在,但是功利必须以报应为边界,在经济犯罪配刑中报应限制着对功利的追求。基于经济犯罪类罪的特点及刑罚配置的阶段性要求,笔者将均衡性原则、谦抑原则确定为经济犯罪的配刑原则。经济犯罪的刑罚配置就是在报应或功利抑或二者兼顾的思想驱使下配刑原则的践行。对均衡性的追求源于人类植根于精神本能中对正义的永恒渴望,而谦抑原则之确立作为一种理念,不仅在“经济犯罪圈”的范围上,而且也在刑之配置上牵引着立法者与司法者,使罪刑均衡建立在尽可能轻缓的刑罚基准之基础上。自然科学的属性及社会生活的复杂性使我们无法设计出一个精确的公式来实现经济犯罪立法与司法的均衡配置,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只能无所作为。在经济犯罪刑罚配置立法比较之基础上,笔者对影响立法与司法配刑的若干因素进行了思考。指出追求经济犯罪刑罚配置的均衡性不能脱离整个刑罚体系的背景来理解。经济犯罪的处罚只能以既有的罪刑关系为参照系。由于经济犯罪以谋取非法经济利益为目的,因而财产犯罪与其具有可类比性。无论哪一个朝代,对财产犯罪都有相应的制裁方式,这种刑罚配置最初源于追求公正的朴素报应观。而对不同犯罪处以何种程度刑罚的方式一旦产生后,又为后来的立法与司法树立了“范例”,历经不同时代具有“约定俗成”的相对稳定性。当新的犯罪形态出现时,立法者意念里总会寻找与之相四川大学硕士学位论文似的既存犯罪作参照,比较社会危害性的轻重配置相应刑罚,以维持整个刑罚体系的均衡性。同时,在司法断案时,罪刑均衡成为法官的内心理念发挥着重要作用,他会考虑相似案例的判决从而寻求量刑上的均衡。 然而,现实的世界经常背离我们的理想。从我国经济犯罪刑罚的现实配置看,无论是立法还是司法都存在一些不完善之处。笔者在经济犯罪刑罚配置现实透视之基础上,提出了一些完善之策。从总体上说,立法完善应由“厉而不严”的刑罚结构向“严而不厉”的结构转变。具体而言,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建立经济犯罪数额立法模式;减少死刑在经济犯罪中的分配:增设资格刑及完善罚金刑制度:确定重罪、轻罪标准。而完善我国经济犯罪刑罚司法配置的首要方法是确立经济犯罪的量刑基准。对经济犯罪的量刑基准可采取两种方式:一种方式是以经济犯罪数额为基础建立经济犯罪量刑基准;另一种方式是实证的方法,设置“量刑指导委员会”,对法定刑运用情况进行实证分析,确定具有司法约束力的抽象个罪的量刑基准。从而为刑罚正义的最终实现提供制度上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