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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破产,我国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8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三条明文规定: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依照本法规定,宣告破产。破产法实质上就是对于已经发生的破产(即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状况的一种事后处理办法。破产既是对无法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依法实行的一种法律手段,是企业组织结构调整的极端形式。破产机制作为现代市场经济运作的一种重要机制,在实现资产重组、优化资源配置、调整产业结构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是社会结构调整和结构优化必不可少的手段,也是国有企业战略性调整和社会资源重组的有效途径,符合“物竞天择、适者生存”的客观经济规律。然而近年来,不少企业借破产之名,行逃债、甩债、废债之实,大肆蚕食鲸吞债权人利益。作为企业的最大债权人的银行,虽然银行债权在法律上是平等的,但由于种种原因缺乏有效保全,导致债权的“空壳化”,从而使银行债权蒙受损失。笔者曾在国有商业银行从事资产保全工作多年,对国有企业破产过程中银行债权的保全工作深有感触。其实,对于许多国有企业破产过程中银行债权面临损失的风险,通过银行积极行动,提前介入、熟悉企业的资产状况并采取相应措施,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或减少损失,从而在最大程度上对银行债权实施保全。但遗憾的是,无论在理论界还是管理层,对这一问题的研究都不够,使得不少银行债权白白损失。因此,深入研究国有企业破产过程中如何保全银行债权这一课题,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本论文的基本思路和逻辑结构是:在对国有企业破产过程中银行债权保全的相关理论问题进行简要分析和梳理,并对国有企业破产中银行债权缺乏有效保全的现状进行了初步的介绍和分析,在次基础上结合笔者银行资产保全工作中遇到的一些实际案例,运用经济学、管理学的理论进行了深入分析,详细阐述了国有企业破产过程中,银行债权保全的难点与困难、问题以及产生的原因,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和建议。当前关于国有企业破产与银行债权保全问题的研究并不少见。但一般的研究多在于纯粹的理论分析,而缺乏通过对一手案例的分析、研究,总结并升华为理论。所以这样的分析大多存在空洞,不切实际,操作性和实践性差的缺陷;同时,这些研究缺乏系统性,通常更多的只是提供一些政策建议,而缺乏深入分析,难脱“头痛医头,脚痛医脚”之嫌,不能揭示问题实质所在。由于笔者在长期从事银行资产保全工作中搜集了大量素材,并积累了一定经验,因此使分析更具针对性和实用性。本论文也试图通过典型案例与理论分析相结合,系统地对国有企业破产过程中银行债权保全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为银行相关部门在实际操作中提供有益的建议和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