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现代交通文明的发展,交通安全犯罪的发生率日益提高,也越来越受到社会各方面的广泛关注。刑法修正案(八)增加的新罪名危险驾驶罪,将实践中多发的醉酒驾车和飙车行为入刑,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醉酒驾车等恶性肇事案件的发生。随着危险驾驶罪的加入,我国交通安全犯罪的罪名体系形成一定规模,纵横交叉分布的多个罪名覆盖了几乎所有公共交通领域,形成了一个较为严密的刑罚圈。我国交通安全犯罪的罪名主要集中于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涉及的罪名有9个,其中劫持交通工具类罪名有3个,即劫持航空器罪、劫持船只、汽车罪、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违法交通规则类犯罪有6个,即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除了这9个罪名外,我国司法解释、行政法规中也有许多关于交通违法犯罪行为的规定。虽然我国关于交通犯罪的罪名较多,但所覆盖的范围并没有达到理想的效果。道路交通犯罪的罪名层级较为合理,形成了一定的梯度,但空中、水上、铁路交通方面的罪名还亟需完善,实践中的许多具体情形尚未能得到合理的解决。本文正文内容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是对交通安全犯罪的概念的探究。本文所要论述的交通安全犯罪主要是行为人驾驶肇事或者其他危及驾驶安全的行为,因此将破坏交通设施类犯罪排除在外。我国关于交通安全犯罪的相关规定集中于刑法典和司法解释中,本部分对其中的具体罪名会作简要介绍,初步形成我国交通安全犯罪的立法现状。第二部分是对我国交通安全犯罪罪名体系的具体架构进行分析。从空间领域上看,我国交通犯罪的罪名分布于道路交通犯罪、铁路交通犯罪、空中交通犯罪和水路交通犯罪四个方面。这四类交通领域涉及的主要罪名包括道路交通犯罪中的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铁路交通犯罪中的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空中交通犯罪的劫持航空器罪、重大飞行事故罪和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水路交通犯罪在我国刑法中除了劫持船只罪外,并没有其他单独适用于水路交通犯罪的罪名,因此水路交通犯罪主要是受通用罪名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及我国加入的各类国际公约的规范。本文第三部分是关于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外交通肇事的罪名适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外发生交通肇事,引发交通事故的,不能再适用上述交通犯罪体系内的罪名,应当根据具体情形适用相应的其他罪名。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外发生肇事事故的情形主要是在非公共交通领域驾车肇事的行为和在封闭水域内发生交通肇事的行为,应当根据具体的空间范围和情节,分别认定为重大责任事故罪、过失致人死亡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等罪名。本文第四部分是对我国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外两类罪名体系之间的关系进行一个说明。这两类罪名体系之间有一个相互衔接和互补的关系,共同构成了我国交通安全犯罪的罪名体系。在内在联系上,两类罪名体系在四个交通领域都存在互补性关系,但是两类罪名体系在衔接的过程中出现了一定的漏洞,没有很好地达到无缝衔接,以致于实践中的一些犯罪行为仍然不能得到应有的处罚。本文第五部分是对我国交通安全犯罪罪名体系的完善建议。笔者从比较分析中发现我国交通犯罪体系中存在的不足之处,危险驾驶罪目前仅适用于道路交通犯罪,而且危险驾驶罪的罪状表述限于醉驾、飙车两种行为,无法涵盖实践中出现的多种危险驾驶行为。此外,我国关于劫持交通工具类犯罪的设置也存在一定的不足,罪名涵盖的交通工具种类不够完善,不能完全覆盖相关的犯罪行为。最后笔者根据修改的罪名重新确立层次分明、梯度合理的交通安全犯罪的罪名体系,希望有助于解决当前交通犯罪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完善交通安全犯罪的立法,真正发挥刑法预防与惩罚犯罪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