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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出庭作证难却是困扰法院审判工作的突出问题之一。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而害怕遭受打击报复或者遭受打击报复后得不到法律救济是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为此,我国1997年修订刑法,增设了打击报复证人罪。但刑法理论对打击报复证人罪的研究还比较薄弱。笔者以《打击报复证人罪研究》为硕士论文选题,以马克思主义刑法学理论为指导,拟对打击报复证人罪进行全面、系统的研究,以期对我国证人保护制度的完善和司法实务有所裨益。论文分为七章: 第一章,打击报复证人罪的犯罪客体。本章主要介绍了关于打击报复证人罪犯罪客体的各种观点。笔者认为,打击报复证人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侵犯了我国的证人保护制度和证人的合法权益,其中证人保护制度是主要客体,证人的合法权益是次要客体. 第二章,打击报复证人罪的犯罪对象.本章主要探讨了以下问题:1、证人的内涵和外延;2、刑事共同被告人和民事、行政共同诉讼人能否互为证人;3、污点证人;4、职业目击证人;5、伪证证人;6、单位证人;7、非诉讼证人。笔者认为:1、打击报复证人罪中的证人是狭义的证人,不包括被害人、鉴定人等。2、刑事共同被告人的供述和民事、行政共同诉讼人的陈述,其证据性质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属证人证言,对其打击报复的,可以打击报复证人罪论处。3、污点证人虽然本身存在犯罪污点,但其陈述在性质上是证人证言,对污点证人打击报复的,可以构成打击报复证人罪。4、职业目击证人具有证人身份,应受到刑法的保护,可以成为打击报复证人罪的犯罪对象。5、单位不能作为证人,不能成为打击报复证人罪的犯罪对象。6、非诉讼案件证人,因不涉及司法秩序,不能成为打击报复证人罪的犯罪对象。 第三章,打击报复证人罪的客观方面。本章主要探讨了以下问题:1、打击报复的手段方式;2、打击报复的时间条件;3、打击报复的行为对象。笔者认为:1、打击报复证人的手段方式是多种多样的,既可以是暴力行为,也可以是非暴力行为;既可以利用职权实施,也可以不利用职权实施;既可以针对证人本人,也可以针对证人的近亲属;既可以由行为人单独实施,也可以与他人共同实施;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2、打击报复证人罪成立的时间是在证人依法作证后,对尚未作证的潜在证人打击报复的,不构成打击报复证人罪。3、证人的近亲属是打击报复证人罪的行为对象。出于报复证人的动机,对证人的近亲属实施侮辱、威吓、殴打等行为的,可以按打击报复证人罪论处。 第四章,打击报复证人罪的犯罪主体。本章主要探讨了打击报复证人罪的主体范围和职业报复问题。笔者认为:1、打击报复证人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不能只限于被告人或者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打击报复证人的行为,在一般情况下,不构成犯罪。但是,当以杀害、重伤害、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手段打击报复证人时,根据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应负刑事责任,但不能定打击报复证人罪,按其他相关的罪名论处。3.、单位不能构成打击报复证人罪。单位负责人或有关人员授意对证人打击报复的,应对单位负责人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打击报复证人罪论处。4、公安、司法人员滥用职权,对证人打击报复的,应依以打击报复证人罪予以严惩。 第五章,打击报复证人罪的主观方面。本章主要探讨了以下问题:1、打击报复证人罪的罪过形态;2、打击报复证人罪的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3、打击报复证人罪的对象错误。笔者认为:1、打击报复证人罪的犯罪故意既可能是直接故意,也可能是间接故意。2、打击报复证人罪的犯罪动机是报复证人,犯罪目的打击证人.3、如果在对象上发生错误认识,把非证人误认为是证人,主观上出于报复证人的动机,实施打击报复行为时,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刑事责任原则,不能以打击报复证人罪论处。 第六章,打击报复证人罪的认定。本章主要探讨了以下问题:1、打击报复证人罪与非罪的界限;2、.打击报复证人罪与相关犯罪的界限暨罪数形态;3、打击报复证人罪的停止形态.笔者认为:1、因过失而无意中对证人的人身或精神造成损害的,不能以打击报复证人罪论处。行为人不是基于证人作证而报复证人的,不能以打击报复证人罪定罪处罚。“情节严重”不是构成打击报复证人罪的必要要件,而是加重构成要件。如果打击报复证人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应以犯罪论处。2、对打击报复证人罪的罪数形态的认定,应根据判断罪数的犯罪构成标准说,结合打击报复证人罪与相关犯罪的关系,具体情况具体分析。3、打击报复证人罪是行为犯,存在既遂与未遂。 第七章,我国证人保护制度的完善。本章主要介绍了外国和我国港、澳、台地区的证人保护制度和我国证人保护制度的现状与完善。笔者认为:我国的证人保护制度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相比,极不完善,现有的制度也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应总结我国证人保护的实践经验,借鉴域外的立法经验,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在未来的证据法典中对证人保护制度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如保护证人的机构及其职责,证人保护的范围和对象,证人保护的方法和措施,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