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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言是人与人交流的工具,是人思维的载体,人类创造语言目的是为了沟通的需要。它的工具意义主要是为了寻求沟通与交流上的相对确定性,寻求知识的相对确定性。自语言创立伊始,我们不得不面对语言模糊性带来的诸多难题,人类对于语言模糊性的探讨也经久不衰,特别是查德(L.A.Zadch)于1965年提出“模糊集”理论以来,模糊学逐渐产生和确立起来,模糊逻辑恰是在这个过程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模糊逻辑作为现代应用逻辑的一个新学科,同时也是模糊数学的一个重要分支,它有机的将其中的数学与逻辑紧密的结合起来,用“隶属度”和“隶属函数”来刻画模糊事物,冲破了传统二值逻辑的羁绊,从上述意义来说,模糊逻辑的相关研究不仅会给传统逻辑带来冲击,而且会给传统逻辑的研究补充新鲜血液。语言模糊性和精确性的争议,恰如其分地诠释了司法理念之争;同时,模糊逻辑的实质在于内涵的确定性和外延的不确定性,这就从根本上决定了严格司法的内在品质,而不是抛开一切能动司法甚至是滥用司法权。本文主要用模糊逻辑来研究“吴英案”,探讨语言模糊对司法裁判的影响,并试图从“吴英案”争议的背后探讨语言的模糊性,进而在对模糊逻辑的研究中来探讨司法理念之争。以“吴英案”为例,从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来说,什么是“非法占有为目的”?什么是“诈骗”?什么是“非法集资”?似乎都是一个模糊语言的问题。在司法适用的过程中,诸如此类的困难比比皆是,也正是基于此,有人主张能动司法;然而这其中的背后却忽视了语言的精确性,语言具有模糊性只是概念的边缘地带是模糊的,而非它所指的中心内涵是模糊的。由此,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对于法律条文的理解必须严格控制在法律范围内,而不能望文生义、主观臆断。否则,极易造成对法律安定性的伤害,司法定分止争、坚守社会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功能便难以得到有效发挥。文章主要包括以下五部分:首先是引言。主要阐述了论文的问题缘起与中心主题、研究综述,并对论文写作过程中所运用的研究方法和目的进行了概括。第一章主要研究“吴英案”争议背后的语言模糊性。首先从当下沸沸扬扬的“吴英案”谈起,从吴英能否构成集资诈骗罪的纷争展开;其次,研究纷争中的语言模糊性。从“吴英案”争议的焦点--集资诈骗罪的关键即吴英的行为是否符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诈骗”以及“向不特定人非法集资”三个构成要件展开探讨。特别是从语言模糊性而导致对三个构成要件理解迥异的结果来进一步探讨语言模糊引起的案件争议。第二章在承接第一章语言模糊性导致案件纷争的基础上继续展开论述,重点阐述语言模糊性与模糊逻辑的产生、发展及其在司法中的适用。第一节主要从语言模糊性与模糊逻辑产生来展开,研究其在司法适用中的价值。语言模糊性对人类的影响一直存在,与此同时,人类对于语言模糊性的研究相伴而生。然而直到查德提出“模糊集”相关理论,对该问题的研究才日趋专业化,并进而促进了模糊逻辑这一新学科的出现;恰恰在对“吴英案”的分析中,“模糊概念”、“模糊命题”、“模糊推理”等模糊逻辑体系的知识彰显了它在司法适用中的巨大价值;然而由于人们对模糊逻辑的错误认识,使得人们对模糊逻辑的作用产生了质疑,第二节正是在上述背景下,在对模糊语言和模糊言语区分的过程中,试图找出模糊逻辑认识的误区,进而指出导致其“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原因来源于语言的模糊性和精确性之争;第三节主要从模糊逻辑中的语言模糊性和精确性之辩展开深入探讨。第三章在延续第二章对于语言模糊性和精确性的争论中继续进行深入研究,特别是从模糊逻辑的实质完成对司法理念之争的厘定。正是由于语言所具有的模糊和精确的双重属性,才使得人们对于司法的理念存在争议:从语言的模糊性视角入手,认为司法的理念应当是能动司法;然而从语言精确性角度认为司法的理念应当采取严格司法,而不是能动司法。本章在对“吴英案”的分析中,找出案件背后的文字游戏,而不是语言的模糊性导致的;特别是在运用语言精确性对案件进行的法律分析中,用模糊逻辑的实质完成对司法理念之争的矫正。模糊性是语言的本质属性,但是语言的模糊性是指它所指的中心内涵是确定的,只是概念的边缘地带是模糊的,也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在司法实践当中对于法律条文的理解必须严格在法律范围内进行,而不能望文生义、主观臆断,否则必定会损害法律的安定性,司法也难以达至其定分止争、守护社会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功能;第四章结语部分,从第三章落脚点进一步深入探讨模糊逻辑在司法中的应用,强调正是由于语言的模糊性和精确性才使得我们在司法实践中理智的看待司法理念的转向:在严格司法的前提下来探讨能动司法的问题,也就是说,能动司法必须是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的司法能动,而不是超脱宪法和法律之上的盲动和乱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