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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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带来了机动车数量的日益增多,与此同时,道路交通事故的数量也呈日益上升的趋势,已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这一问题的解决需要全社会的努力,但法律手段的解决无疑是最有效的一种方法。如何建立一套高效与公正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机制,从法律制度上保障交通事故受害者的利益,是减少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一个相当重要的方面。我国新颁布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机动车方与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适用无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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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带来了机动车数量的日益增多,与此同时,道路交通事故的数量也呈日益上升的趋势,已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这一问题的解决需要全社会的努力,但法律手段的解决无疑是最有效的一种方法。如何建立一套高效与公正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机制,从法律制度上保障交通事故受害者的利益,是减少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一个相当重要的方面。我国新颁布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机动车方与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对比以前的过错责任原则无疑是一个极大的进步,但是该法并没有对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问题做出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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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广义上讲,公务员人事争议是指公务员对国家机关作出有关人事录用、考核、任免、奖惩、开除等涉及其人身利益的内部行为不服而引发的纠纷。公务员人事争议具有内因性、非对等性、隐蔽性、多元性、救济有限性等特征。纵观国际间公务员与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有绝对支配关系、临时契约关系、终身雇佣关系。我国公务员与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经历了单一制下的服从关系到多元并存制的复合关系的演变。但无论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对于公
2004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系列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实施,道路安全及交通秩序形势明显好转,为人们创造了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但是上述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规定,尤其是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证据”性质的规定,偏重于实体授权,赋予交通警察强大的自由裁量权,使交通事故认定中的交通警察权在新的立法中得到了扩充和膨胀。然而关于相对人权利的规定却远远不够,
自上个世纪末以来,人文精神的理念已逐渐被纳入法律及法学研究中,并逐渐呈现一幅欣欣向荣的良好发展势头。而自从行政法学一门成为独立学科以来,行政法的人文向度就已逐渐成为其研究的热点问题。在新时期,行政法中蕴涵的人文精神又被赋予了新的内涵。 本文主要从人文精神在中西方历史上的演进入手,介绍了人文精神在古希腊文明、文艺复兴时期以及西方启蒙运动时期的主要理论表现形态。然后将视线转向中国传统的“以人为本
行政救助即行政物质帮助,指负有法定救助职责的行政主体在公民因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或其他紧急事项危及基本生存时,依据法律、法规为其提供相应救助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救助的目的是为特定公民提供帮助。在“管理论”理念支配下的行政救助,法律维护公民权利的作用相当弱化,国家对公民权利仅仅是消极地维护与确认。行政机关对公民实施行政救助时,采取的是管制、命令的方式。《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
行政补偿的范围是行政补偿制度中的重要内容之一,它的确定体现着一个国家行政补偿责任的宽窄程度,决定着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救济程度的大小。我国现行的有关行政补偿的规定散见于各个单行法律、法规当中。关于行政补偿的范围没有统一的规定,实践中显得很混乱,且过于狭窄。这使得大量的行政补偿问题无法可依,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得不到有利的保障。因此很多学者呼吁要制定统一的行政补偿法,对行政补偿的范围作出统一的规定
伴随着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国理论界和实务界逐渐认识到所谓“重实体而轻程序”的传统积弊的危害性,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程序的价值,并试图以自己的努力来改变这种倾向。近20年来,人们在致力于各方面的程序研究和体系架构的过程中,各界已经基本上达成了一种共识——程序建设在现代法治国家具有极其重要的价值。近几年来,中国行政法学界和实务界对于行政程序的研究,不仅有诸多教材进行高屋建瓴的概述,而且有专门的论文、论著
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已经成为当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中的一个热点、焦点问题。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方面涉及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和财产权,另一方面也涉及医疗机构的重大利益。在当前医疗纠纷日益增多情况下,正确处理此类纠纷对于稳定社会、建立和谐的医患关系意义重大。本文将从民事审判实务的角度,分成六个部分对医疗损害赔偿相关法律问题加以研究。第一部分为医疗损害赔偿概论。医疗纠纷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是我国目
在现代行政中,警察的调查作为公安机关获取信息、取得作出行政决定证据的基本手段,构成了几乎所有行政决定的必经程序和处置前提。通过调查,一方面对公安机关依法行政作出正确的处理决定提供了保障,另一方面由于警察工作的特殊性,其调查的手段和力度、调查的范围远远胜于其他行政机关,在调查过程中警察的公权力和公民的私权力相互冲突的情形经常发生,调查行为运用不当引起的不良影响及社会矛盾亦较为突出。但在我国内地,对警
交通事故是机动车运行所带来的必然的社会危害。基于机动车运行的高度危险性,各国为救济交通事故受害人,在侵权行为法上对机动车损害赔偿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其理论依据主要有:报偿责任理论、危险责任理论、损失分担理论。我国正处于交通事故多发的“特殊阶段”,对机动车损害赔偿归责原则在过错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之间几经反复,最终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确立了无过错责任原则。交通事故的成立是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的前提条
当前,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及财产损失,可谓有目共睹,触目惊心。有人说早已超过了以往的战争。在当今以“和平与发展”为主流的国际大环境中,各国对这种不是战争而胜似战争的“杀手”表现出更多的是“无奈”。这个“战争”中的主要“元凶”是被称之为现代文明并在我国得到迅猛发展的汽车、摩托车等机动车,而作为“凶手”的机动车实际又是通过人来控制的,所以,如何准确界定致害人特别是认定损害赔偿责任主体,以充分保护受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