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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事诉讼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纳入刑诉法典,这一规定在我国民主与法制发展的进程中有重大意义。新刑诉在坚持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相统一的前提条件下,完善了我国的不起诉制度。刑事诉讼中的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对于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符合起诉条件但不适宜适用起诉的案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由裁量权,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以终结刑事诉讼程序的一种制度。不起诉制度具有独立的诉讼价值,我国刑事诉讼法已经赋予其独立的地位,其与提起公诉共同构成了我国审查起诉的完整内容。从理论上说,不起诉制度符合现代刑法思想,体现了报应刑罚向目的刑罚的转变,体现了诉讼经济原则和人权保障追求。从司法实践说,由于不起诉制度从立法角度赋予了检察机关对某些案件不起诉的自由裁量权,所以在司法实践中难免产生检察机关滥用和怠用自由裁量权的问题。因此在立法上,对不起诉制度进行实体和程序方面的完善和制约就显得格外重要,既达到合理适用不起诉制度,又要避免过分扩大不起诉自由裁量权。这样才能使该制度发挥其应有的作用。随着我国司法改革的不断推进,现行的不起诉制度在司法实践中也面临着困境。新刑事诉讼法完善了不起诉制度,但在具体适用过程中存在诸多不平衡的现象,同时酌定不起诉在对类似案件的处理中使适用标准不一致,存在检察官自由裁量权行使中的权力寻租现象,存疑不起诉中证据标准不确定等问题。而司法实践中出于种种原因检察机关规避适用不起诉制度的情况比较突出,不起诉的监督和制约机制也不够完备。因此笔者以司法实证案例为基础,通过综合分析国内外不起诉制度的现状及出现相关问题,发现我国不起诉制度的不足,提出完善我国不起诉制度的建议,期待达到诉讼经济效率和实现人权保障的双重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