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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经济全球化和投资自由化的不断深化,跨国直接投资高速增长,国际投资条约和仲裁迅猛发展,越来越多的理论研究者和实务工作者将目光聚焦在以ICSID为标志的国际投资条约仲裁领域。今天的中国已经成为了世界上投资最活跃的地区之一,更建立起了位居世界第二的双边投资条约网络。与此同时,我国海外的投资者已开始主动积极地寻求通过ICSID仲裁机制解决海外国际投资争议,外国投资者利用ICSID机制对我国政府提起国际投资仲裁的案例也已出现。外国投资者和东道国之间发生的投资争议,往往涉及东道国的重大公共利益和公共政策。保护外国投资者私人利益和东道国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是国际投资法永恒的主题,尤其是在晚近国际投资条约仲裁实践漠视东道国公共利益,片面强调保护外国投资者利益的背景下,研究国际投资条约仲裁中东道国公共利益保护问题对我国积极利用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具有重要意义。不仅有利于发展和完善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而且还能促进公共利益最大化,维护东道国公共利益和外国投资者私人利益的大致平衡。本文立足于公共利益相关理论,通过实证研究的方式,对ICSID仲裁体制中不利于保护东道国公共利益的具体制度和东道国BITs中有关仲裁管辖权的条款和影响仲裁庭裁量权的条款进行了研究,提出应建立或重构一个能有效保护东道国公共利益的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并在对我国国际投资条约仲裁实践和双边投资条约内容实证分析的基础上,从有利于维护我国社会公共利益的角度,提出了修订和完善我国BITs中与管辖权有关的条款和与仲裁庭行使裁量权有关的条款的建议。本文第一部分以公共利益理论为基点,深入研究了公共利益的内涵、特征、界定标准、与个人利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政府利益之间的关系,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公共利益与相关利益价值位阶排序的“五个标准”,为处理国际投资条约仲裁中东道国公共利益与投资者私人利益之间的关系奠定了研究的理论基础。在第三节中,对国际投资仲裁领域中东道国公共利益的认定主体、认定标准、影响国际投资条约仲裁中东道国公共利益保护的因素,及东道国公共利益与投资者私人利益之间的冲突和协调等问题进行了概要分析,提出影响国际投资条约仲裁中东道国公共利益保护的主要因素是:国际投资仲裁的管辖和裁量。具体体现为:一是国际投资仲裁体制对东道国公共利益保护的影响;二是东道国签署的国际投资条约中有关仲裁管辖权的条款和影响仲裁裁量权的条款对东道国公共利益保护的影响。后面的章节主要从这两方面展开研究。本文第二部分对ICSID仲裁机制与东道国公共利益保护问题展开研究。首先,通过对ICSID仲裁机制中仲裁员的选任、法律适用、程序的保密性、法庭之友、管辖权扩大等具体问题的研究,提出ICSID当前的体制不利于东道国公共利益保护;在此基础上,对ICSID体制不利于东道国公共利益保护的原因进行了分析,提出ICSID仲裁体制具有商事仲裁机制特征,并不适合裁决涉及东道国广泛公共利益的国际投资争端;然后,从国际投资争端的特征出发,结合公共利益理论,对国际投资条约仲裁机制的性质进行了分析和判断,提出应构建既独立于平等国家主体间公共利益争议的国家间国际仲裁,又独立于平等私主体纯商事私人利益的国际商事仲裁的一种独立的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在性质上类似于国内行政法庭的国际投资法院。本文第三部分对BITs中与管辖权有关的条款和与仲裁庭行使裁量权有关的条款与东道国社会公共利益保护问题进行了研究。采用实证研究的方法,分别按照影响ICSID仲裁管辖权的有关条款(如接受ICSID管辖条款、定义条款、最惠国待遇条款)和影响ICSID裁量权的有关条款(如序言条款、公平公正待遇条款、征收条款和重大安全利益例外条款)进行了分类研究。在此基础上提出一个基本观点:东道国应根据本国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科学拟定BITs条款。一是东道国不应在投资争议解决的管辖上放权过多,以致完全丧失或限制了在特定情况下为保护本国公共利益采取措施的权利;二是不应给予外国投资者与本国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不相符的高标准保护承诺。并对BITs具体条款设置与公共利益保护问题提出了具体见解。(本部分包括第四章和第五章)本文最后部分从我国近年来出现的ICSID仲裁案件的实证分析入手,对我国如何修订和完善双边投资条约中与管辖权有关的条款和与仲裁庭行使裁量权有关的条款,以维护我国社会公共利益提出了完善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