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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协商性司法,国内学者们一般都是从国家司法制度的设计层面进行研究,例如辩诉交易制度、认罪协商程序等,而很少是从辩护的维度进行探究。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建立(完善)了以被追诉人认罪为基础的刑事简易程序、刑事和解程序、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等多元认罪程序。在制度的道场已经搭建的背景下,一种新的辩护策略——协商性辩护也应运而生。大多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囿于法律知识与辩护技巧的匮乏,在“认罪”案件中很难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时如果在辩护律师的帮助下,通过对话、沟通与司法机关进行协商,以被追诉人的“认罪”作为博弈的筹码,在妥协中达成“重叠性的司法共识”,从而实现诉讼各方的“共赢”,同时也坚持了有罪必罚的底线正义。协商性辩护所促成的这种认罪的程序推进功能,不仅可以缓解司法资源的紧缺与诉讼爆炸之间的矛盾,而且也能解决在被追诉人认罪案件当中的公正与效率之“二律背反”的问题。 本论文是由引言、正文和结语构成。其中,正文分为五个部分,三万余字。 第一部分是协商性辩护概述,主要论述了协商性辩护的内涵与外延,协商性辩护与死磕性辩护、勾兑性辩护的区别,以及协商性辩护的理论依据。协商性辩护是指在被追诉人认罪的情况下,经过被追诉人的同意,辩护律师与司法机关进行对话和沟通,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就被追诉人是否需要采取强制措施、是否提起公诉以及就定罪与量刑进行协商,辩护律师与受害方就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进行协商以及是否同意司法机关对被追诉人从宽处罚的一种诉讼活动。辩护律师采取死磕性的辩护策略会造成“控辩”冲突、“审辩”紧张等问题,会进一步损害本来就已薄弱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勾兑性辩护则会败坏法治的水源,抽掉法治的灵魂与精神,动摇法治的根基,洞穿社会公正的底线。尽管协商性辩护也存在“冲突”与“协调”,但基于化解纠纷,维护彼此共生的法治秩序的共同目的,辩护律师也能与司法机关达成裁决的“重叠共识”。而实用主义哲学观、哈贝马斯的商谈理论哲学以及传统儒家的和合性哲学思想为协商性辩护提供了理论依据。 第二部分是协商性辩护的域外比较考察,主要通过考察以美国为代表的“辩诉交易制度”和以德国为代表的“认罪协商制度”,从中厘清辩护律师在这种协商性司法模式中所扮演的角色与承担的责任,以及法律对辩护律师采取这种协商性辩护策略的规制,希望能为我国有所借鉴。 第三部分论述了在我国确立协商性辩护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其中必要性分析是从协商性辩护所具有的积极意义的层面来阐释的,即协商性辩护可以兼顾公平与效率,实现司法正义;缓解紧张的“控辩关系”与“审辩关系”;减少刑讯逼供,保障人权。而可行性分析则是从刑事政策与制度的维度进行论述。刑事政策与刑事制度为协商性辩护的展开提供了空间。 第四部分论述了我国协商性辩护的运行机制。这部分主要研究了“认罪”的含义,协商性辩护的范围、协商性辩护的方式与内容。其中协商性辩护的方式与内容主要是从案件的诉讼进程来阐述的,即在侦查阶段辩护律师与侦查人员协商,尽可能的促使侦查人员撤销案件、不采取强制措施;在审查批捕、审查起诉以及起诉阶段,辩护律师与检察人员协商,使得检察人员作出不批捕乃至不起诉的决定;在审判阶段,辩护律师就被告人的定罪与量刑和法官进行协商,使得法官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裁决;最后论述的是辩护律师与被害方的协商。 第五部分主要论述了我国协商性辩护的保障机制。为了确保协商性辩护的顺利展开,笔者提出了以下几点建议:建立协商结果的确认机制;确立“认罪协议”的撤回机制;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增强庭审的实质化;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加强对律师不当行为的惩戒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