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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古代,虽中央设有专门的审判机关,但审判权却不是审判机关的专利,大量重大疑难案件以及特别地区、特别人群的案件都不是由审判机关单独进行审判,甚至根本就不由审批机关管辖。审判机关地位卑微,管辖范围狭小,权力低下,既不能独立审判,还没有终审权。与此同时,作为司法行政、司法监督机关,其职权也不是纯粹的,也行使审判权。除此之外,各个行政机关不但参与司法机关的审判,且在审判中占压倒优势,主导审判,更有甚者,审判机关不能独立行使审判权,而行政机关却有权对特定案件进行相对独立的审判,是典型的行政与司法合一,行政兼理司法。上述情形可以概括为“审出多门”。 “审出多门”的唯一出路是“审出一门”。“审出一门”强调审判权的唯一性、专有性、独占性、排他性、统一性、权威性。除了审判机关外,任何其他机关、组织、个人均不得行使审判权,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干涉审判。然而在中国一部古代史上,恰恰只有“审出多门”,没有“审出一门”,始终停止在“审出多门”的状态,始终没有迈入“审出一门”的门槛。可以说,“审出多门”是中国古代司法审判中最大的传统,而且由来已久,源远流长,而到了清朝这个末代王朝则发展到了极致,在一部古代史中最具典型性。清朝行使审判权的机关之多、门类之齐全,为前古未有。 上述现象不是偶然的,也不是孤立的,而是一系列历史条件综合作用的必然结果,不可全然否定,不可用今人的标准苛求历史和古人。但应当指出,“审出多门”是由国家政体决定的,王权则是核心和要害。从一定意义上说,“审出多门”既是国家政体的一部分,也是王权的必然产物,只要权力集中于一人一家一姓一个组织一个机关,就会出现形形色色的“审出多门”,即便不名之为“审出多门”,事实上也是“审出多门”。“审出多门”既出自于集权,又服务于集权,最终还势必会毁灭集权。因为,它无视法律和司法的权威,势必导致一系列灾难性后果。 清朝的“审出多门”虽然最为典型,但到了晚清却遇到了西方文明的严峻挑战,并遭受重创,随后便开始了从“多门”向“一门”的转变,一改数千年的司法审判传统。但1949年后,来自西方的马克思主义、北方的列宁斯大林主义与中国历史上的王权主义、流民主义相结合,使传统的“审出多门”以畸形变态的面目出现,其明显特征是:政治化、阶级化、暴力化、运动化、民粹化、无序化,由此制造出无数的冤假错案,留下惨重教训。改革开放后,虽名义上是“审出一门”,而实际上依然受政治、行政等各个权力机关的控制、操纵、干涉,远未走出“审出多门”的怪圈。但从发展看,“审出一门”则是大势所趋,不可逆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