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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只能存在于侵权行为中”,这曾经是许多国家学说、立法及司法的一般原则,但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物质财富的极大满足,人们对于精神利益的追求变得越来越高,有鉴于此,上述国家对此原则大都作出了例外的规定,其一般承认:在特定的情形之下,对于违约精神损害是可以并且应予以赔偿的。在此种趋势影响之下,笔者主张在我国立法中引入此一内容,以契合历史之潮流,立法之趋势,价值之取向,法治之精神,并进而提出了相应的制度建构之设想。
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由五大部分组成,共34000字左右。
在文章的第一部分,主要是对违约精神损害的法史学考察。主要从两个方面进行:一个是对于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历史演进的考察,另一个则是对合同关系扩张的历史考察,以此达到论证对违约的精神损害赔偿是法学制度发展的必然,为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确立指明了方向。
在文章的第二部分,主要是对违约精神损害的比较法考察,其分为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国际立法性文件三大版块,并从中选择各自最有代表性的国家和立法文件作为比较考察的对象,分析介绍他们对于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司法实践,进而指出:在特定的情形之下,对违约的精神损害是可以并应予以赔偿的。这是当今国际立法的潮流和趋势,为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确立奠定了初步的基础。
在文章的第三部分,主要是对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论争分析,从对反对对违约精神损害予以赔偿的主要观点理由入手,进而运用法学理论对其进行剖析解构,从而指出这些观点理由并不足以构成对违约精神损害予以赔偿的真正的制度障碍和借口,为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确立扫清了道路。
在文章的第四部分,主要是对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限制规则的论述,由于违约精神损害赔偿自身存在着的一些特征,诸如特定性,无形性,主观性等,使得有必有通过确立相关的一些规则对其予以限制和约束,通过对于这些限制规则的归纳和提炼,使得我们在加深对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进一步认识的同时,又达到了有效预防“诉讼爆炸”现象发生的目的,为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确立奠定了深一层次的基础。在文章的第五部分,这是本篇文章的重心所在,也是这篇文章的目的和基础,主要是对于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我国现状及其制度建构的分析和设想。其又可分为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对于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我国的立法、司法及学术现状的分析;二是对于在我国建立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具体制度构想,这也是本文的主要创新点所在:三是对于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归责原则的论述;四是对于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赔偿原则的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