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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部分民事调解书,发现存在应当再审的法定情形,依法通过抗诉的方式引起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再审的行为。民事抗诉是人民检察院行使司法监督权的具体体现,从本质上讲是公权力对公权力的监督,其重点在于对法院作出的不公正的生效判决、裁定的否定性,并将受损害的私权利重新纳入司法救济的程序。该制度的设置,立足于我国国情,对国外的一些优秀法律文化与立法成果有所借鉴与吸收,具有鲜明的时代性、科学性和适应性。但随着民事抗诉工作的深入开展,这一具有独特监督价值的法律制度因立法层面的诸多先天不足和实践机制方面的羁绊,在运行中的缺陷逐渐浮现出来。本文从某中院近六年来审理的民事抗诉案件入手,通过查阅民事抗诉案件,采集相关数据资料,进行实证分析,通过分析查找问题的存在。在我国,民事抗诉制度存在主要问题有理论上的分歧、立法上的模糊、实践中的困惑等,具体表现为:对抗诉的几种情形规定的较为笼统,抗诉范围不明确;对抗诉的程序、检察人员出席法庭的作用、地位、职责没有明确的规定,检察院出庭规范缺失,因而实践中常带有盲目性等。这些问题直接影响到对抗诉案件的有效审理,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本文就如何完善我国的民事抗诉制度提出了一些合理化的建议,如检察机关突出法律监督重点,有限抗诉;完善、畅通再审之诉制度,充分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权的行使;建立抗诉责任机制,进一步提高抗诉的准确性和严肃性;界定和明确民事抗诉案件的范围和期间;明确抗诉机关诉讼地位,规范检察机关出庭的地位、任务和权限等问题出庭程序等。笔者站在司法审判实务的角度略抒己见,期待我国的民事抗诉制度能够通过司法改革克服现有的不足,经过合理设计并加以完善,为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