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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我国修订的《企业破产法》中首次写入了“跨境破产”,即第五条:“依照本法开始的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财产发生效力。对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破产案件的判决、裁定,涉及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财产,申请或者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不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裁定承认和执行。”虽然仅仅只有简单的一条规定,但是在全球资本流动日益加速、跨国投资大量发生的今天,对我国的海外上市公司,以及将来中国上市的外国公司都提供了一定的法律支撑。相比较旧《企业破产法》,该条文本身也是一种巨大的进步,无疑也给我国一直在无序中摸索的跨境破产司法实践带来了一丝亮光。但由于该条款规定过于简单和原则化,仍给有关跨境破产判决承认与执行的司法实践造成一定的矛盾与不惑,由此可见,我国企业破产法立法仍将面临新的客观要求。如何改变我国有关跨境破产中承认与执行问题立法过于原则化以及各地司法实践中的混乱现象,成了我国破产法改革进程中的一个新的重大问题。本文的主旨即在于探求这一问题的解决之道。在跨境破产判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上,欧盟给世界各国树立了典范。因此笔者在本文对跨境破产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研究中将视角定在了欧盟的有关做法上,着重分析欧盟有关跨境破产判决承认与执行问题的立法与实践,进而对比分析我国做法,力证对欧盟做法借鉴的可行性。本文共分为三章。第一章首先对跨境破产中有关承认与执行问题进行概述讨论,主要包括跨境破产中域外效力问题的概念与理论;跨境破产中承认与执行外国破产判决的依据(既包括理论依据也包括法律依据)和条件;跨境破产中承认与执行破产判决的申请与审查以及执行程序。第二章对《欧盟破产条例》进行了重点分析,论证欧盟在跨境破产判决承认与执行中的做法以及效果。第三章立足我国现实,从我国立法现状以及司法实践等层面分析与探讨了存在的问题与不足,于立法思考中着重论证了欧盟做法对我国的立法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