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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高度重视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大力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工程建设,并先后出台了各种保护环境的法律法规,较大地提高了人们保护环境的法律意识,生态环境得到较好的恢复,野生动植物资源日渐更为丰富,然而在保护过程中,频繁发生野生动物致人损害事件,人类与动物争取资源和生存空间的矛盾日益突出。如何在保障群众切身利益的同时加强对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迫切需要国家对野生动物致害的受害人给予必要的、合理的救济。但我国对该种损害救济的立法存在诸多问题,学术上对此相关法律问题也无专门研究。仅《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对野生动物致害补偿有所规定,且国家和大部分地方政府并没有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导致受害人往往得不到合理的救济。因此,探讨怎样对野生动物致人损害给予合理的法律救济,具有重要的意义。研究野生动物致人损害救济制度,除了使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有力保障外,同时也是为了更好地保护野生动物,促进保护法的修改和完善。探讨建立公平、合理的损害救济制度,跳出国家补偿范围,提出以“公共物件致害赔偿”的救济方式给予遭受野生动物损害的群众最全面的赔偿,力图实现“有权利就有救济”的价值理念,是研究的最终目的。野生动物,将其定义为生存于天然自由状态下、非人工饲养的动物较为适宜,且损害救济范围除了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致害以外,“三有动物”也是给群众带来较多损害的野生动物。此外,赔偿的损失不能仅限于直接经济损失,对于受害人的间接经济损失和人身损害要给予全面的赔偿。野生动物资源归国家所有,但国家难以控制野生动物致害,为实现合理的救济,确立无过错责任原则,由国家承担损害救济责任。现行补偿救济制度存在诸多问题,建立或完善损害赔偿制度就要明确损害救济义务主体,确定损害救济范围和计算标准,建立损害救济基金制度、预算制度、责任保险制度,确立损害救济程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