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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平台集数据、用户和信息传输于一身,是互联网经济的主要组织形式,引领着互联网经济的发展。明确网络平台责任,是完善平台治理的关键,亦是互联网经济良性发展的保障。在网络交易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保法》)第44条第1款规定了网络交易平台的法定先行赔付责任,此法定先行赔付责任应包含网络交易平台为经营者的侵权行为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以及为经营者的违约行为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两层含义。网络交易平台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正当性,源于其作为网络交易的开启者所负有的交易往来安全义务,平台在负有此注意义务的情况下不能履行特定告知义务,存在一定的过失,且其不作为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了间接侵害。而网络交易平台承担一般保证责任的正当性,源于法律拟制,即将平台对网络交易经营者合法经营的保证,视为承担一般保证责任的承诺。将网络交易平台的法定先行赔付责任拓展至合同责任,是为了突破理论通说将此责任限定于侵权责任的局限,满足消费者对网络交易平台为经营者的违约行为承担先行赔付责任的现实需求,回归《消保法》保护消费者这一弱势群体的立法目的,实现法律调整下的分配正义。目前网络交易平台法定先行赔付责任的免责条件,是平台履行了特定告知义务,即提供相关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通过实证研究发现,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对此免责条件认定标准过低、扩张解释法定免责事由的情形,比如仅要求平台提供的经营者信息能确定经营者身份即可,不必保证相关信息的现时有效性;若平台对经营者信息变更不知情,亦可免责;甚至存在不论述平台是否履行了特定告知义务,仅以网络交易平台的中立地位为由认定其免责的情形。上述司法观点导致了司法实践中网络交易平台几乎不承担法定先行赔付责任的结果,出现了司法适用与立法的背离。为何《消保法》在司法实践中并没有起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作用,反而成为了网络交易平台的庇护地,这与立法者和司法者不同的价值判断立场有关,立法者侧重于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通过制度设计使平台先行赔付,以保障网络交易消费者所受损失可以得到及时赔偿。而司法者存在对“避风港”规则的路径依赖,往往预设平台的中立地位,而未关注到网络交易平台在以广告或搜索链接排名推荐相关商品或服务时,所扮演的交易促进者角色。并且司法者受到大量职业打假人在诉讼中利用本规则牟利的影响,更倾向于保护网络交易平台免于承担此责任。在免责条件立法语言模糊的情况下,司法者通过对免责条件的扩张解释将其司法立场化为司法判决。因此建议在法定先行赔付责任免责条件的认定中,以消费者维权不能的结果作为平台不能免责的认定因素,限缩司法者自由裁量的空间,使司法适用一定程度上回归立法目的,弥合司法和立法间存在的张力,实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完善网络交易平台治理的立法初衷。本文的创新点如下:第一,突破了理论上对网络交易平台法定先行赔付责任仅限于侵权责任的通说观点,揭示出其亦包括为经营者的违约行为承担一般保证责任的面向,以回应网络交易和司法实践中的现实需求。第二,以实证研究方法考查该责任在司法适用中的具体认定,力求准确描述司法的实然状态,为网络交易平台的民事责任研究提供实证素材。第三,揭示了网络交易平台法定先行赔付责任的司法适用与立法之间存在的张力,并深入分析此现象产生的原因,从解释论和立法论上提出了弥合此张力的路径,以期改变网络交易平台极少承担先行赔付责任的现状,使司法适用向立法目的回归,更有效地保护网络交易消费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