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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制是现代社会中的一项非常重要的法律制度。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社会分工的细化,民商事活动愈来愈多地依赖代理人来完成,外贸代理更以其专业化、产业化、独立化的特点备受各国的推崇。但我国外贸代理制起步较晚,且发展缓慢,效果不很理想,已经陷入困境。其中二个重要的原因是调整外贸代理制的法律规范和外贸企业的自身发展已远落后于代理实践的要求。虽然我国已明确外贸代理制是外贸体制改革的重要方向,但对如何改变外贸代理滞后的局面,仍缺乏清晰的整体发展思路。因此探讨这个问题,不仅有其理论价值,而且还有较大的现实意义。 国内研究外贸代理的著述颇丰,其研究范围从代理的定义、特征、代理权、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到外贸代理的相关法律规定、法律漏洞及解决对策等不一而足。一般认为:我国代理秉承了大陆法代理立法,《民法通则》关于代理的规定是外贸代理的法律基础,但建立在实践基础之上的外贸代理制并不囿于民法代理的桎梏,在某种程度上超出了民法代理的范围,这就必然造成法律的冲突。因此我国外贸代理立法也在不断调整,而对外贸代理制的研究也就随着立法的调整而不断深入,但困扰我国外贸代理制发展的问题至今没有解决。因此笔者在对外贸代理制进行深入细致地探讨后,提出了外贸代理制的整体发展思路,并提出若干具体的设想。 1.外贸代理立法的统一和完善问题。首先是要统一外贸代理立法,由于《民法通则》与其它相关法律法规之间关于代理规定的矛盾依然存在,只有全面调整我国代理立法才能从根本上解决目前代理法冲突的窘境。通过对代理及外贸代理的性质、现状、缺陷分析后,笔者提出了制定《民法典》、《合同法》实施细则等相应办法。其次对如何完善外贸代理制,笔者认为立法中应采用广义代理的概念,扩大代理的内涵,把直接代理、间接代理(行纪)囊括在代理法中,并吸收英美法中本人身份不公开代理的合理因素。对于居间、信托等“准代理”制度,笔者将居间纳入了代理,把它看成是代理权(主要是缔 试论我囚外贸代理制的完善 提蛮 约权)受到限制的代理,却将信托排除在外。信托制度虽与代理制有 较大的不同,但又与代理制有许多相似的特点:都是基于当事人信任 关系而成立;受托人或代理人都必须按委托人的意思实施法律行为: 都由委托人承担法律后果。同时各国信托制度中一般都允许当事人对 财产所有权、受托人的授权另行约定,因此把信托中的授权法律关系 由代理法来调整也不为过。但考虑到信托制度的完整性以及我国正在 制定单行《信托法 的现实,最终未把信托列人代理法中。当然广义 的代理也并不是包囊一切为他人利益的民事行为,不符合代理特征的 一般民事行为可通过委托关系调整。最后为使代理关系更清晰规 范,笔者认为应在立法上对代理进行具体分类并规范各类代理行为。 2.外贸企业的发展问题。良好的法律环境只是外贸企业发展的 前提条件之一,从宏观上看它还面临政治、经济、科技、文化的影响, 其中最直接的是政府的政策。因此政府应排除对外贸企业的直接干 预,完善市场经济体系,鼓励和扶持其发展,为其发展提供宽松、公 平的外部环境。更为重要的是外贸企业应努力提高自身实力,加快 结构调整和专业化、综合化建设的步伐,增强服务意识,强化服务功 能,这才是外贸代理制椎广和外贸企业得以发展的出路。 本文分成三部分: 第一部分:主要论述代理的含义、国际代理制度的差异以及我国 代理制度的特点,揭示我国外贸代理制度的法律性质。 第二部分:阐述了目前代理制运行的现状,探讨我国外贸代理制 的结症,分析其停滞不前的原因,并进一步剖析我国外贸代理制存在 的法律缺陷。 第三部分:针对我国外贸代理制所表现出来的问题以及阻碍其椎 广的不利因素,相应地提出一些对策和建议,以期能为完善我国外贸 代理制提供可资的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