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杀人罪中情节较轻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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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行为在现实生活中并不少见,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明文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由此可知,如果犯罪行为情节较轻,则会在三年到十年之间判处有期徒刑。然而,在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均没有对故意杀人罪中情节较轻这个问题做过任何具体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是由办案人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理的。但是每个人的法律素养都是不一样的,再加上缺少刑事立法和司法解释,在实际案件操作中常常会出现惩罚和罪行不适当的情况,影响司法的信服力。这是亟待解决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对此问题的法律研究有着非常重要的实用价值。本文以被害人过错角度为出发点,梳理了三个典型案例,分别是激情杀人案件判例、义愤杀人案件判例和防卫过当杀人案件判例。这三个案例囊括了在目前司法实践中,因为被害人的过错问题而认定被告人的杀人行为可以归属于故意杀人罪中情节较轻范畴的三类情况。在此类案件的认定中,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存在着很大的争议。部分学者认为,该类案件中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是完全符合故意杀人罪成立的四个构成要件的,且被告人行为手段都比较恶劣,主观恶性强,为了实现被害人死亡这一事实都积极地采取了犯罪行为,不应当姑息纵容他们的犯罪行为,应该受到法律最严厉制裁。但也有部分学者认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毋庸置疑已经构成了故意杀人罪,但是综合不同案件的具体情况,如犯罪动机、犯罪人的身份、犯罪时的环境、被害人的过错等等,具体案件具体分析,部分案件可以从轻或是减轻被告人的刑罚。笔者比较赞同第二种观点。由于故意杀人罪中情节较轻的认定缺乏一个统一的认定标准,不同法院对相似案件的判定就有可能会截然不同,着实不公。对于故意杀人罪而言,这种判定的不同会影响一个人的一生,还会动摇人们对司法的信服与崇尚。这正是笔者写作此文的目的,期待通过本文的研究,可以为故意杀人罪中情节较轻问题的认定确立一个合理有效的认定标准,为我国的法制建设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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