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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我国第一部具有文化法制里程碑意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自2011年6月被颁布出台以来,我国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工作开展迅速。之后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了“构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体系,加强文化遗产保护,振兴传统工艺”计划,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性毋庸置疑,这是少数民族的灵魂记忆,是地域文化与民族认同的表征,是展示民族发展历程的文化因素。做好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工作,既有利于民族地区的人文景观大放异彩,还能提升经济发展的硬实力,提高民族地区的整体竞争力。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因为其独特地理优势和丰富多彩的历史文化传统,其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较之其他地区更具有民族地域特色。自治区政府长期注重区内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2008年颁发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更在2011年颁布了我国首例为保护“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进行省级地方单项立法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维吾尔木卡姆艺术保护条例》,充分体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立法特色。在行政保护方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为非遗的开发利用做出了良好的保障工作,但随着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纯粹依靠行政管理执法无法满足非遗保护的发展要求,随着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进入市场领域,开始商业开发利用,愈发增多的知识产权纠纷需要法律救济提供民事权利保障。本文主要立足于新疆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制度构建,阐述选取论题的研究背景及研究意义,并对国内外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情况进行研究分析,界定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并对相关权利内容进行分析。结合新疆少数民族非遗的地域特点、特别内容以及保护现状,总结当前新疆的非遗法治现状,梳理其中存在的问题,引用参考域外对非遗各类法律保护,以期通过整理分析得到借鉴,利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对新疆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进行探究:建议公、私权的双重保护的模式;对权利人主体进行具体分类;建议建立疆内、国内的跨区域少数民族非遗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最终促进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繁荣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