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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纪之交,全球经济出现了向知识经济转化的趋势,而知识经济的形成与发展离不开资本市场特别是创业板市场的支持。创业板市场在我国的出现是经济发展的必然。但创业板市场作为一个新兴的、不成熟的市场,如何科学地设计和实施创业板的监管制度将决定着能否有效地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最大限度地降低证券市场的风险和促进创业板健康、高效、稳定发展。因此,有必要深入研究创业板监管的相关理论。本文拟从法学的角度对创业板监管的基本原理做出一些解释,努力构建创业板监管法律制度的一般理论框架,期望自己的若干具体制度设计能够对我国未来创业板监管法律制度的实践有所裨益。 本文共分七章。 第一章为导言,指出研究创业板监管法律制度的时代背景及研究意义与研究方法。 第二章界定了创业板市场的含义、特征,介绍了创业板市场的发展历史和我国建立创业板的实践。 第三章探讨了创业板监管的必要性与重要性,指出了创业板监管的理论基础是市场失灵理论,而主板监管制度的启示,WTO的客观要求以及创业板的内在要求则是我国创业板监管的特殊根源。最后本文认为在我国创业板监管还具有重建民众对政府、对法治信心的深层次法治意义。 第四章考察了世界上主要创业板市场监管法律制度,在进行比较之后得出了若干对我国创业板监管法律制度的设计具有重大意义的启示。 第五章构造了我国创业板监管法律制度的一般理论:包括创业板监管法律制度的地位,认为它是我国经济法的组成部分;论证了创业板监管法律制度的本质是公私兼容,以公为主的法,是平衡协调法,是社会本位法;创业板监管法律制度的目 北方工业大学学位论文标在于保护投资者、确保高效透明的市场、减少系统性的金融风险;提出创业板监管法律制度监管的基本原则为依法监管原则,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保护投资者利益原则;具体原则包括政府监管与自律监管相结合原则,信息披露原则,买者自负原则,国际化原则。 第六章研究了我国建立创业板监管法律制度比较重要的几个问题:在监管模式上要采纳政府监管与自律监管相结合的模式;在监管的立法体系上应建立一个由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则构成的严密体系;要综合利用事前、事中、事后等多种监管方式和法律与道德等监管手段;探讨了对创业板市场从发行到退市,从上市公司到证券经营机构等多方面的监管内容,重点研究了信息披露制度;最后比较了创业板监管与主板监管的关系。 第七章为结语,提出了仅有以上研究还不够,在我国研究创业板监管要置身于更广阔的社会背景之中,完善创业板监管需要构建一个社会监管的大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