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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起人民事责任制度是公司制度中一个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为健全公司人格、保护公司利益、保障第三人债权,同时基于民法上权利义务相匹配的原则,明确发起人民事责任则显得十分必要。新《公司法》关于公司发起人民事责任的规定虽然进行了完善,增加了有关发起人的部分内容,但没有从根本上改变这方面的缺失,不利于调整公司设立中的各方利益。为了防止发起人滥用权利损害公司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有必要对公司发起人民事责任制度进行完善。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为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公司发起人概述。该部分首先对公司发起人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在对两大法系公司发起人概念和几种学说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指出我国应当采用形式说界定公司发起人,即公司发起人是指在公司章程上签字或盖章的人,并应当借鉴日本公司法关于“拟制发起人”制度弥补形式说的不足。其次讨论了公司发起人的法律地位,在对关于发起人法律地位的五种学说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公司发起人的法律地位应放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去讨论:从发起人和设立中的公司之间的关系来看,全体发起人是设立中公司的机关,发起人在设立公司中的权利和义务归属于成立后的公司;从发起人与公司股东、债权人之间的关系来看,在有限责任公司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中,发起人就是股东,在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中,发起人与公司的股东的地位与作用不同。发起人和债权人的关系,适用一般的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从发起人之间的关系来看,他们属于民事合伙关系,公司不成立时,全体发起人要对设立后果承担连带责任。最后,从发起人人数、发起人的住所和国籍、发起人的身份和能力等方面对发起人的资格进行了论述。第二部分:公司发起人民事责任的基本理论。该部分首先论述了公司发起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法理基础,指出发起人民事责任是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相冲突时,公司法选择追求实质正义和社会效益最大化的结果;是对发起人权利义务进行平衡的结果。然后就公司发起人民事责任与股东民事责任、公司民事责任三者进行了比较。第三部分:公司发起人民事责任的内容。本部分对公司成立时发起人的民事责任和公司设立失败时发起人的民事责任进行了探讨。公司成立时发起人的民事责任应包括发起人对公司的民事责任和发起人对第三人的民事责任;公司设立失败时发起人的民事责任应包括发起人对第三人的民事责任和发起人相互之间的民事责任。公司成立时发起人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是发起人民事责任制度中的主要内容。其中,发起人对公司的民事责任又包括出资违约责任、资本充实责任、损害赔偿责任;发起人对第三人的民事责任包括发起人对第三人的债务连带责任、发起人对第三人的侵权连带责任和发起人对认股人的责任。最后论述了发起人责任的免除。第四部分:完善我国公司发起人民事责任的立法思考。该部分首先论述了我国公司发起人民事责任立法现状与缺陷,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公司发起人民事责任的立法建议,主要包括完善发起人民事责任体系;增强规则的可操作性;加强配套制度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