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价格歧视作为一种企业行为一直以来都是反垄断领域重要的研究对象。大数据技术的应用使得在互联网经济下经营者实施价格歧视行为更加便捷和隐蔽,同时市场竞争的危害性也更大。同时,《反垄断法》修订草案的公开征求意见稿中,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也对互联网市场中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时应考虑的因素进行了列举,这都显示出互联网市场中对价格歧视行为进行反垄断规制的特殊性。鉴于此,本论文以大数据背景下价格歧视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为主题,以数字经济中价格歧视问题为导向,结合互联网行业的双边市场特性,分析解决互联网大数据平台企业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标准、价格歧视行为的具体认定、规制措施、实际执法操作等难题,尝试探讨大数据背景下价格歧视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路径。本文除去引言与结语,由以下五部分组成,各部分的主要内容如下:第一部分主要阐述了大数据与价格歧视的基础理论。首先阐述了数据与大数据各自特征以及二者之间的区别,以及数据市场的特征,随后以经济学理论为基础,对价格歧视、行为特征及其行为分类阐述,并从立法执法、经济政策环境角度分析了大数据背景下价格歧视行为产生的原因。最后,对大数据背景下价格歧视行为所产生的积极影响与消极影响,以及反垄断法规制的必要性进行论述。第二部分考察了价格歧视的法律规制现状。主要围绕价格歧视行为的构成要素、违法性认定、法律责任、适用反垄断法的必要性以及我国现有法律的规制现状展开。首先对价格歧视的实施主体、行为、后果的构成要素进行分析,重点分析了行为后果及其难以抵消的消极影响;其次从行为本质上分析了行为违法性的认定标准,主张以行为主体的主观意图及其对市场竞争、经营者、消费者所产生的积极效应与消极效应的对比为标准。第三部分剖析了大数据价格歧视行为的反垄断规制困境与存在问题。主要包括大数据背景下价格歧视行为的认定困境、现行反垄断法在数字市场领域规制行为的不适应。首先通过对大数据背景下价格歧视行为的外在表现方式、行为特点以及认定原则,主张在数字市场对价格歧视行为的认定应当遵循合理性原则,以该行为具有的违法性作为核心认定要素,避免机械认定。其次,对合法抗辩理由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最后,以双边市场理论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分析讨论反垄断法在数字市场适用过程中所面临的不适应问题,集中于数字市场的相关市场认定、市场支配地位认定上。建议对假定垄断者测试法进行改进,以实现反垄断法在数字市场顺利适用。第四部分是对国外相关立法规制情况的考察。主要包括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以及日本《数据与竞争政策研究报告书》、美国《罗宾逊—帕特曼法》反价格歧视法案。重点在分析的基础上寻找值得借鉴的法律规制方式。第五部分是大数据背景下价格歧视行为的反垄断规制建议。首先,针对数据市场的特殊性,建议对反垄断法的操作方式进行改进。包括从市场结构、绩效和竞争多方面综合判定相关市场;以动态的时间思维和综合因素认定市场支配地位;出台司法解释;制定《互联网市场反垄断工作指南》实现执法指导。其次要提高定价机制透明度,强化算法披露机制。最后重视个人数据的隐私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