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代位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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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税务机关是具有一定行政执法性的行政管理机关,然而它又不同于一般的行政管理机关,税务机关这种特殊的法律地位,决定了它所享有的一定职权。本文通过对税务机关法律地位和税收法律关系的介绍,引出了税收代位权这一重要问题。根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税收代位权是指,对于拖欠税款的纳税人到期的债权等财产权利,税务机关可以依法向纳税人的债务人追索以抵缴税款。
  全文着重对税务机关的职权——税收代位权进行了细致、深入的研究。在税收代位权当中,笔者重点对税收代位权的概念、税收代位权的确立、税收代位权行使的要件、行使的方式、行使的范围和行使的效力作了详细的论述,最后对税收代位权的实务问题发表了一些粗浅的看法,从而加深了对税务机关职权的认识,提高了税务机关行政执法的积极性,便于充分保护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减少了由于税务行政相对人的怠于行为而给国家税收带来的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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片面共犯问题一直以来在中外刑法理论界争论不休,多年来没有形成统一的定论,导致司法实践对这一问题认定的混乱。本文通过对片面共犯的历史沿革的考察,以共同犯罪和实践中的具体案例为切入点,对片面共犯的存在及存在依据,片面共犯的成立条件及成立范围等一系列理论上尚存在争议的问题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从而将片面共犯纳入到共同犯罪的范畴之中,最终从司法实践的视野出发,对片面共犯的定罪与量刑问题进行了论述,从而将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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