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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诉法将刑事和解程序作了专章规定,刑诉解释和高检规则对刑事和解的具体适用作了相关补充和细致化处理,标志着刑事和解制度正式作为一项重要的特别程序被确定下来。我国刑事和解制度是指在公安司法机关主持或调停下,刑事诉讼双方通过协商达成合意,加害人履行赔偿协议同时获取从宽或免予刑事处罚的制度。在我国倡导构建和谐社会的政策背景和法治理念下,以实现被害人利益保护和侵害人更好回归社会为目标的刑事和解制度,其价值追求和独特视角闪耀着理性和民主的光芒。本文以域外恢复性司法理念为切入点,系统介绍我国刑事和解的独有特点和制度价值,通过借鉴域外恢复性司法经验和分析总结目前和解制度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我国和解制度的完善建议,实现与我国刑事理念和政策的完美契合。本文正文分为三个部分:第一章:刑事和解制度考察,探究了恢复性司法的由来、理念和刑事和解的渊源,对外国恢复性司法制度进行了介绍,从理论和实践两角度对我国新刑诉法视野下的刑事和解制度做出解读,分析了我国刑事和解的制度特点和价值。第二章: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问题和不足,指出刑事和解缺失本土理论支撑和制度模式上存在欠缺,在司法实践中有被异化之风险。第三章:关于刑事和解制度的完善建议,提出要立足于中国法治思想,树立刑事和解的和谐理念,弥补制度设计之不足,通过立法构建完善的刑事和解体系,通过司法解释细化具体的操作规范,主张在司法实践中严格贯彻公开透明原则和即时履行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