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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市场对于维护交易安全的需求也不断增加。善意取得制度是市场诞生的产物,其本质上是在原所有权人和善意买受人之间寻找利益的均衡点。善意取得制度适用于物权已无可厚非,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是否适用于善意取得制度还存在着争议,肯定者认为股权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有助于维护交易的安全,而否定者认为该制度会侵犯原股东的利益。2011年2月16日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公司法解释(三)》),第25条至第28条规定确立股权善意取得制度,这是史无前例的创举,似乎支持把善意取得制度类推适用到股权上,但该司法解释尚未给出股权善意取得制度适用的合理依据和认定标准,也没有指出具体的适用情形。本文在肯定股权善意取得制度存在价值的基础上,以目前实践中常见的有限责任公司为例,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善意取得制度的现有规范进行了分析,以股权转让的特殊性为基础,并结合物权法上的善意取得制度,综合运用逻辑分析,理论比较及法律解释等方法,探究股权在理论上是否有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可能及其认定标准,并列举出在实践中股权适用善意取得的具体情形及其例外。本文首先在对物权善意取得理论进行阐释的基础之上提出股权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疑问;因为股权的变动方式有别于物权的变动方式,所以本文要重点讨论股权的变动模式,在进行充分的论证后笔者认为股权变动应遵循的是意思主义的变动模式。然后着重分析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中善意取得与物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的异同。因为股权善意取得与物权善意取得有很多相似之处,也可以说股权的善意取得源于物权的善意取得,所以二者的构成要件可以相互借鉴。本部分以《物权法》第106条规定的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为基础,通过分析和比较得出股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为:第一,让与人须是无权处分股权的人;第二,受让人须为善意且无重大过失,这里存在善意时间点的确定及善意的举证责任问题;第三,以合理价格转让股权;第四,受让人已被登记为股权人。通过上述对比分析得出在理论上股权有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可能。最后就是把理论应用于实践,阐述股权善意取得适用的具体情形及例外,该部分也是本文的重点章节。首先分情况论述股权善意取得适用的具体情形,如典型的“一股二卖”、隐名出资中名义股东无权转让股权等情形。然后又阐述了一些例外情形,如:冒名登记情形下转让股权、虚假出资的股东转让股权、干股股东转让股权。最后,本文在结论部分强调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转让,在理论上有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充分依据,具有可行性;在实践中也有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具体情形,有可操作性。由于本人缺乏扎实的理论功底,论文在理论支撑上还存在不足,只求能为股权善意取得制度的完善尽绵薄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