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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发展权起源于英国,最初是为了解决城市重建、土地开发所带来的问题而创设。其作为土地资源动态配置之权,在当前市场经济制度下应享有重要地位。在我国农村集体土地发展的相关制度规定下,农村集体土地发展权法律性质呈现出公权与私权定位模糊的情况。模糊的性质定位不能为农民集体利益的保护提供明确的法律支持,集体土地所有者—农民集体不但无法拥有土地发展之权利,而且也无法享有土地发展权带来的经济利益,社会矛盾由此产生。因此,本文着重以农村集体土地发展权法律性质为研究对象,通过四个部分进行分析论证:第一部分对土地发展权的起源与发展进行概述,对农村集体土地发展权概念进行明确,认为农村集体土地发展权是变更土地用途、提高土地利用强度,分享土地增益的权利,并指出包括“宅基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相关权利正是土地发展权在我国权利体系中体现,以及我国应该完善整合土地发展权相关概念;第二部分首先从规范角度及权利义务角度论述我国农村集体土地发展权法律性质现状,提出:模糊不清的“私权利”与“公权力”性质定位产生了不利的影响,导致了许多现实问题,包括政府大量征收土地导致的耕地流失严重,政府占有集体土地征收后发展增益,集体土地无法拥有与国有土地平等的权能等;第三部分在对域外发展权制度包括英国四次尝试的土地发展权国有模式制度,美国土地发展权私有化模式下的土地发展权转让制度(TDR)及发展权征收制度(PDR)以及法国的公私兼有模式下的“法定密度极限”制度考察与分析后得出启示:英美法三国土地发展权虽归属不同但明确都将土地发展权定义为一种财产权利,在思考我国集体土地发展权法律性质合理定位时除了应当具有国内外土地发展权的共性理论价值外,还应体现出在当前农村集体土地权利困境下所独有的实际功效。第四部分在对国外土地发展权制度深刻分析与结合解释我国集体土地发展权相关制度内容后,认为将我国集体土地发展权定位为权利,民事权利,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组成部分具有合理性和正当性。这种定性不仅有利于解决因集体土地发展权定位模糊导致的问题,更有利于农村集体土地权益的保护和社会矛盾的解决。集体土地发展权法律性质的界定不仅很大程度上决定发展权利的归属,也是土地发展权权利内容解释的价值导向。本文旨在以集体土地发展权法律性质的合理定位为突破口,对现实中存在的诸多土地问题做出回应,为将来的《土地管理法》修改献力献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