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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失物拾得人报酬请求权,是指遗失物拾得人在将遗失物交还给遗失人时享有的要求遗失人支付相应报酬的权利。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常常游弋于道德与法律、公正与效率、静的安全与动的价值之间,甚至直接关系到遗失物所有权的归属问题,即遗失物是归失主所有,拾得人所有还是国家所有。我国法律仅赋予了拾得人有条件的享有报酬请求权,即在遗失人发布悬赏广告的情况下可以享有相应的报酬请求权,其他情况下拾得人并不享有报酬请求权。关于拾得人是否应该享有报酬请求权的探讨,一些民法学者在著述中从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和权利义务相一致等角度论述拾得人应该享有报酬请求权。我国物权法出于维护传统美德的考虑不支持拾得人可以享有报酬请求权,但该规定在现实中的实际应用价值和效果并不明显,因此造成我国遗失物归还率低、关于报酬常常引发纠纷、人们难以较好地遵循法律为一定行为、物的价值难以得到有效实现之一系列问题。笔者认为,我们应该学习借鉴其他国家的规定,在我国立法中确立遗失物拾得人报酬请求权。本文不仅介绍了文章的研究思路及研究方法、创新点等,也阐述了对于拾得人报酬请求权的两种不同的观点,重点分析了两种不同观点的分歧,并表明笔者的态度,即遗失物拾得人享有报酬请求权。虽然我国物权法不支持拾得人享有报酬请求权,但是笔者认为否定报酬权利一方面会不利于实现物的及时返还和有效利用,不利于实现物权法关于该部分立法的本意;另一方面在现实中由于否定报酬权利也造成了很多纠纷,而且我国的失物招领公司也由于此规定在经营过程中遇到了很大的困难和障碍。笔者基于我国关于此规定造成的现实中存在的问题,查阅了其他国家对此权利的规定,归纳出他们或者直接赋予拾得人报酬权利或者通过将拾得物的所有权给予拾得人来保障其报酬权利,并重点分析了他们这种规定的合理性以及我国在法律中赋予拾得人报酬权利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之后笔者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提出关于拾得人报酬请求权的立法建议,主要论述该权利行使的前提、行使该权利的限制条件、如何规定符合实际情况的报酬数额、如何通过遗失物法律的规定促进失物招领公司的有效运营、对于与拾得人报酬权利相关的必要费用请求权和悬赏广告金权利如何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以及当他们发生权利竞合时如何规定、对于遗失物有人认领和无人认领时的保障措施,从而完善这一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