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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并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发布了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并于2007年1月1日起率先在上市公司中执行。
税法的立法宗旨主要是保障国家财政收入,对经济和社会发展进行调节,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其服务对象是国家和纳税人。而会计的确立目标是为了客观、公允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以及财务状况变动的信息,满足投资者、债权人、政府管理等企业外部使用者的需要,其主要服务对象是财务信息的需求者。由于二者服务对象的不同,出发角度不同,决定了二者的基本前提和所遵循的原则存在一定差别。税法的执行须依据法定原则,强调“合法”,而会计准则执行更多的依赖财务人员的职业判断,强调“公允”。这使得二者在对资产、收入、费用等项目的处理方法上,存在着明显的差异,这已成为当前税收征管和会计工作中亟需解决的重要问题。
本文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理论分析的基础上,以宁夏某股份公司为例,从该公司收入、费用、资产会计处理与企业所得税法存在的差异,重点对该公司的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会计准则运用进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