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农民合作对于提高农民收入、促进农业现代化和提升农业国际竞争力等具有重要意义,农民合作的行动选择具有重要的研究价值。文章要探讨的问题是:宏观的社会结构是如何在无形之中制约和影响着农民的合作行动,农民又是如何发挥着主观能动性,积极地为实现目标而采取有目的的行动。本研究结合社会发展变迁的脉络和历史文本对我国新中国成立至改革开放前的农民合作过程进行研究。首先,明确农民合作系统与社会结构之间的联系。把农民合作的过程理解为一个行动系统,其要素构成包括权力、市场和文化三个部分,与农民合作系统的三个要素对应的社会结构划分为政治结构、经济结构和文化结构。其次,廓清农民合作的内涵并呈现出农民肖像和农业的特点。农民在政治上处于被行政权力所支配的境地、在经济上具有根深蒂固的私有性,以及在思想上落后和保守性。农业生产是一个生物学过程,其生产期间与劳动期间不一致,面临着自然和市场双重风险。再次,清晰地描绘出农民合作的过程,并以此作为社会结构的分析和研究农民行动选择的线索。我国农民在这一时期经历了一个漫长而曲折的合作过程,本研究根据合作动力来源的不同将其划分为互助组、合作社和人民公社三个阶段。然后,呈现出这一历史阶段的社会结构变迁和进一步提炼出对其具有重要推动作用的主流意识形态。新中国成立至改革开放前我国社会结构的特征是:政治权力逐渐深入到农村基层,宗族关系也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作用;农村经济逐渐被纳入国家发展的战略之中;宣扬的社会主义文化和传统文化在不同层面发挥作用。这一结构的形成和维系,主要在于主流意识形态的推动作用,在农业方面主要体现在毛泽东关于农民合作的思想:合作既是农民经济上摆脱剥削和实现共同富裕的出路,同时也是我国走社会主义道路战略的有机构成。最后,分析新中国成立至改革开放前社会结构下的农民合作行动选择,并在此基础上得出研究结论。研究认为,以土地占有关系为基础的分配制度变化的过程中,社会结构也逐渐变化。从社会结构变迁的过程中农民合作的行动选择可以看出,当制度安排有利于保障农民的家庭利益时,农民会顺应制度安排,采取积极行动;当制度安排不利于保障农民的家庭利益时,分散而无力的个体农民在风险最小的原则下,并没有直接反抗违背自身利益的制度安排,而是选择适度遵从与适合农民特点的消耗战这一“弱者的武器”进行谨慎反抗,迫使制度的维持需要极大的成本而不得不退出历史的舞台,最终在社会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结构与农民生活和农业生产相互协调时,才能有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结构才能达到稳定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