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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生活中,父母严重侵害其未成年子女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尤其是父母对非婚生子女、继子女、养子女的虐待、遗弃行为最为突出,这引起了笔者的思考。在现代文明的今日,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父母必须改变观念,子女不是父母的私有财产,父母对其未成年子女的人身不享有任意惩戒权,对其未成年子女的财产不享有所有权。因为在婚姻家庭领域里,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仅是私法关系,而且也含有公法性质的因素,国家的公权力已不断地深入到家庭领域中去,使未成年子女受到法律的特殊保护。因此,在亲子法上,必须对父母课以更多的义务,使未成年子女享有更多的权利,这才能真正实现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实现个体利益,实现未成子女的人格独立,这样才能张扬个性,实现人权。 那么法律在制度上应如何设计,才能实现以上的理念呢?或者说何种制度才能更好地胜任维护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的重任?当今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法律制度的设计已越来越细化,大陆法系确定的亲权制度能更好地维护未成年子女的权益。为此,笔者主张,必须摒弃我国法律中亲权与监护不分的立法模式,借鉴大陆法系亲权制度的内容,接合我国的具体情况,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亲权制度,为此,本文拟从四个部分加以研讨。 第一部分介绍亲权制度的历史演变。亲权制度有二千多的历史,在立法宗旨上,其经历了三个时期:古代的“家长本位”时期,近代的“父本位”时期,再到现代的“子女本位”时期。这说明了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亲权制度的内容也在不断地发生变化,从古代子女被支配的地位,发展到现代父母子女间的平等关系。 第二部分为亲权制度的本论。主要探讨亲权的概念、法律特征、法律关系以及相关概念的区别。其中重点论述亲权的法律关系,在亲权的主体上,亲权人可分为五类,即婚生子女的亲权人、非婚生子女的亲权人、养子女的亲权人、形成抚养关系继子女的亲权人以及实施人工生育子女的亲权人。在亲权的客体上,文中对亲权客体的各种学说加以评述,由于亲权的内容可分为人身照护权和财产照护权两部分,其客体即分别为人身和财产。在概念区别中,着重论述亲权与监护的区别,说明这是两种不同的制度,将两者予以合并,在立法上缺乏科学性。 第三部分阐述我国建立亲权制度的必要性。文中指出建立亲权制度的法理基础在于个体利益和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并进而指出我国现行有关亲子关系法律的规定过于简单,并且存在缺陷,不利于司法实务的操作,最后指出建立亲权制度是我国客观的现实需要. 第四部分你发建立我国亲权制度的立法构想。这部分是本文的论述重点,介绍两大法系在亲权(英美为监护)制度上的立法原则,以及英美法系国家子女最佳利益原则的历史演变。文中指出两大法系在子女最桂牙d益原则上主要区别:大陆法系的立法较为抽象,英美法系的立法更为具体,更有利于司法实务的操作。在亲权行使上,存在三种立法例,即单独亲权、共同亲权以及单独亲权共同亲权双轨制,文中指出各种立法的利弊,并进而提出我国亲权制度的立法原则:以“子女最佳利益”为指导,实行以单独亲权为主,共同亲权为辅的立法原则。在亲权内容上,分为人身照护权和财产照护权。人身照护权的内容主要包括:教养保护权、住所指定权、子女交还请求权、身份行为的同意权和代理枕财产照护权的内容主要包括:管理权、用益权和必要的处分权,文中否定了父母对子女财产享用无条件用益权的观点。为维护未成年子女的人格独立和第三人交易安全,必须承认未成年子女拥有自己独立的财产。文中最后对我国亲权制度的内容提出相关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