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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是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种继承方式,与法定继承并成为继承领域的两大继承方式。在两种继承方式中,遗嘱继承更多的体现对个人意志的尊重和保护,比法定继承具有效力上的优先性。遗嘱继承制度不仅与一国的政治经济制度、文化传统有关,而且对家庭的和睦团结也有极大影响,可以说遗嘱继承制度密切关系着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我国现行《继承法》是1985年制定的,由于时代原因与立法技术原因,立法对遗嘱继承制度的规定比较粗略,原则性的条款较多。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我国经济得到快速发展,公民私有财产大大增加,遗嘱的利用也越来越普遍。遗嘱继承制度已开始显露出不足。归纳起来,这些不足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在遗嘱形式制度方面,公证遗嘱的公证程序还待完善;录音遗嘱规范有隐患,对其真伪难以甄别;口头遗嘱适用的“危机情况”不明确,同时缺乏失效期间;遗嘱自由限制制度缺乏衡量必继份额的标尺导致法官享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同时该制度适用的范围过窄不利于继承人继承权的保护;对遗嘱的变更与撤销规定较为简单,只有两条原则性的规定;遗嘱执行人制度的规定也过于原则化,缺乏操作性,遗嘱执行过程中对被继承人的债权人的利益保护不够。遗嘱形式方面,在公证遗嘱制作中,明确规定公证员对遗嘱人有告知和解释义务;增加密封遗嘱;对口头遗嘱适用的危机情形加以具体化,明确其失效期间;将录音遗嘱纳入到特殊遗嘱中来,即录音遗嘱只在危机情形才适用。在遗嘱自由限制制度方面,建立我国的特留份制度。在遗嘱的变更与撤销方面,增加遗嘱变更与撤销的种类,明确界定遗嘱变更与撤销的效力,协调好“最后遗嘱效力优先性”与“公证遗嘱效力优先性”的矛盾。在遗嘱执行制度上,建立遗嘱执行人制度,完善对被继承人的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