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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之海洋存在着诸多引发争端的机会:相邻或相向的国家可能对双方管辖海域之范围界定存在争议,第三国可能主张其在沿海国专属经济区内享有军事演习的权利,却遭到该沿海国反对。除此之外,在其他诸多方面,由海洋之利用而引发的国际争端,即便算不上俯首皆是,也称得上屡见不鲜了。虽然现行之国际法、海洋法可以作为当代国际活动的基本规范和行为准则,但它们都是建立在“一致同意”的基础之上。国际社会上并不存在一个超越当事各方的权威性仲裁或执法机构,也不存在某种超越各国、各个政治集团之上的完全公正,更不存在一个具有强制力的法律执行机构。例如海牙国际法院只能在当事方都明确表示同意并将纠纷提交申请之后,才能做出相应判决。即便是世界最具影响力的联合国组织,通常也仅起到舆论方面的作用,缺乏必要的强制手段。在一般的海洋纠纷中,当事各方都是从自身的利益出发,理解、引用甚至歪曲国际法的各项规定,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让人莫衷一是。面对这样一种局势,国际海洋法自然应当完善其自身的制度规范,以试图在国际法框架内解决相关争端。而军舰由于某些天然的优势,在国际法中有着不同于其他军种的特殊地位,非常适合作为政府的外交工具,以解决海洋之争端,维护国家之利益。以军舰为载体的海军对外交往,在近些年的国际实践中已经大放异彩。然而海军对外交往的法源依据究竟为何?现行国际法在实践中对海军对外交往的运用有何规定与限制?如何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海军对外交往制度而使其更好地服务于国家利益?这些疑问都是笔者在文章中想要关注的问题本文分为四个部分对上述问题进行了阐述。第一部分中笔者尝试借鉴国内和西方学者在其他相关领域内的研究成果,试着对海军对外交往这一概念作出其国际法领域内的定义。并以我国的海军对外交往之实践为例,归纳了当下海军对外交往的主要类型。第二部分中笔者对和平时期限制海军对外交往之军事利用的各类国际条约进行了梳理和分类,指出海军对外交往的运用必须把握好限度,否则外交行为就转变为了战争行为。接着,笔者结合军舰这一海军对外交往的载体在国际法领域内的特殊地位,引出了现行的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军舰执行外交任务时相关权利与义务的规定。第三部分交代了当今国际环境下海军对外交往所面临的困境,主要包括海域划界之模糊性导致的相关海域主权归属不明,各国就公约条文不同的解释引发相互冲突的法律主张,以及公约本身的滞后性已然使之落后于当下的国际实践。第四部分笔者针对上述出现的问题给出了可能性的建议,包括海军对外交往行动细则的制定与完善,强化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官兵日常训练中的运用,以及增强国家间政治互信,广泛开展安全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