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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继承法》自实施以来,对发展经济和稳定社会做出了突出的贡献。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经济迅猛发展,财富急剧膨胀,人们的法律意识的增强,很多人选择通过遗嘱处分自己的财产。在社会传统背景下,共同遗嘱成为大多数人的选择。但是共同遗嘱并没有规定在《继承法》中,因此,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在法院办案的过程中时有发生。在理论界,关于共同遗嘱的问题也有很多的争议,随着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共同遗嘱,与共同遗嘱在立法上的缺失,这对矛盾会愈演愈烈,所以对其进行分析与讨论有助于我国立法的完善。本文由绪论、正文和结语构成,正文共分三部分:第一部分对共同遗嘱制度的基本含义和特征进行了介绍,为下文理解共同遗嘱打下概念基础。其次介绍共同遗嘱不同的立法例,以期从外国立法中获取有益经验。其中有承认共同遗嘱效力的,例如有法国、日本、俄罗斯等。不承认共同遗嘱效力的国家有德国、奥地利、韩国等。第二部分是通过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查找与整理关于共同遗嘱的相关案例,分析共同遗嘱近十年案件的数量变化,共同遗嘱之签订人的关系以及案件焦点问题,发现夫妻共同遗嘱的案件每年持续增加,越来越多的夫妻选择共同遗嘱来处分自己的财产,但是在订立的过程中会出现共同遗嘱的效力问题,变更与撤销问题,共同遗嘱的生效时间问题。所以从众多案例中挑选三个案例进行分析前述问题,这些案例都存在着同案不同判的现象,究其根源,就是在司法实践中,关于共同遗嘱制度无法可依,我国立法存在着空白。所以第三部分是针对上述问题提出完善的建议。对共同遗嘱案件,不能当然否定其效力,要先对共同遗嘱的订立主体,客体,形式进行审查。对共同遗嘱的生效时间问题,要基于共同遗嘱主体的复数性这一特点出发,分情况讨论。在共同遗嘱的变更和撤销问题上,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所作出的变更或撤销行为不应当然有效,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综上,夫妻订立共同遗嘱是夫妻双方综合利弊权衡做出的选择,从订立之初就涉及多方利益,订立各方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所以对其变更撤销更要有严格的限制,才能充分发挥其稳定家庭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