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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车作为一种新兴的出行方式,近几年来发展的十分迅猛,这种新的出行方式以网络为依托,结合线上和线下,对信息实现充分的利用,满足了人们的个性化出行,给人们的出行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与此同时,网约车的发展也面临着一系列问题。在网约车发展的初期,一个全球性热点问题就是网约车的合法性问题,国外很多国家对此持不同的态度,在2016年10月7日美国联邦法院波斯纳法官审理了以芝加哥政府为被上诉人的上诉案件,上诉人用七个理由质疑优步类车条例的合法性,上诉法院驳回了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以判例的形式确立了类车的合法性。之后,我国成为首个以立法的形式确立网约车合法性的国家。2016年11月1日,我国正式发布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出台之后,地方城市政府都纷纷做出响应,分别制定了地方网约车实施细则,使国家对网约车这一新生事物有了管理的法律依据,促进了网约车的健康有序发展。本文试图从网约车的市场准入制度角度,从中央立法到地方实施细则,对其准入方面的规定都进行较为深入的研究,并且从合法性和合理性的思维来论证网约车市场准入规范,以分析其中尚可或尚应改进之处。本文针对性的挑选了北京、上海、天津等十二个城市的网约车实施细则,将网约车市场准入的条件,主要是车辆与司机进入的条件进行综合和比较,分析网约车治理的现状,并且结合网约车市场准入制度中呈现的问题,包括网约车市场准入法律规范本身存在的问题、与传统巡游车辆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以及带来的负外部性问题,进行综合分析,以此提出关于网约车市场准入制度的设想。网约车问题是近两年来学术界研究的重点问题,虽然研究者各自的出发点并不一致,但研究的最终落脚点都是放在政府应当如何合理、有效的监管网约车这一新兴事物,以维护网约车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为公共交通做贡献。笔者认为,政府要有效的管理网约车市场,首先要从立法、行政法的角度制定合乎法律规范的上位法,并结合实践制定出符合合法性和合理性原则的市场准入规范。网约车的市场准入是关键的一步,如何松弛有度的控制源头,决定着整个网约车市场的质量,但是控制好源头,并不代表将其全部排斥在市场之外,要结合市场的反映,循序渐进的做出合理的调整。在做好对网约车监管对策的同时,也要兼顾传统行业的转型,开辟出一条符合我国租车市场的监管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