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津冀交通一体化财政协同法律问题研究

来源 :北京交通大学 | 被引量 : 1次 | 上传用户:engineer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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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津冀区域协同发展需要交通一体化先行。交通一体化战略能否顺利推进,不仅取决于交通体系的布局是否合理,还取决于各地能否在财政上共同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支持。由于京津冀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财政能力差异明显,财政制度和相关地方立法也有所不同,这些财政上的不协调势必会成为交通一体化的阻力。因此,有必要对京津冀交通一体化相关的财政协同法律问题进行研究,从法治层面为交通一体化所需财政协同制度提供支持。首先,本文在明确京津冀交通一体化财政协同的应有内涵,以及交通一体化财政协同的理论基础上,分析得出京津冀交通一体化财政协同的可能性和现实需求。其次,结合国家层面和京津冀地区财政法律规定,梳理京津冀交通财政协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交通财政收支规模差距大、纵向交通财政转移支付数量失衡,地区财力不同导致交通服务水平差异明显。并分析京津冀交通一体化财政协同存在的障碍,主要包括缺乏区域财政协同的法律依据与组织体系、缺乏利益协调补偿机制与协同激励机制以及转移支付相关法律规定不完善。再次,研究美国、欧盟以及德国区域财政协同的立法经验,得出对京津冀交通一体化财政协同的启示,主要有:吸收“契约理念”与建立“协调机构”、财政立法协同与财政预算协同、完善转移支付制度等经验。最后,提出完善京津冀交通一体化财政协同相关立法的建议,一是制定京津冀交通一体化财政协同法律规范,包括制定《京津冀交通一体化协同立法条例》,以及明确京津冀交通一体化财政协同的立法程序和立法内容;二是建立交通一体化财政协同机制及管理机构,包括签订《京津冀交通一体化财政协同协议》、现有联席会议加入财政协同职能,设立交通一体化财政协同常设机构;三是完善交通一体化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包括完善转移支付制度相关法律规范、建立京津冀交通一体化横向转移支付制度,设立京津冀交通一体化财政基金;四是建立交通一体化合理的投资与收益分配制度,包括形成按投资比例结合协商的收益分配机制、完善京津冀交通一体化投资公私合作制度;五是建立财政协同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包括建立京津冀政府财政协同激励与约束机制、建立交通一体化项目财政协同后评估制度。以期从财政立法和财政制度两方面上达到财政协同的目的,助推京津冀交通一体化战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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