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社区矫正制度是源于西方国家的舶来品,社区矫正制度是一种刑罚执行方式,是一种刑罚执行制度。在发达国家经历了由理念提出、到制度构建、再到成熟发展的完整过程,虽然制度类型、构建理念不尽相同,但是在发达国家的刑罚体制中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比较而言,社区矫正制度在我国是一个全新的问题,社区矫正在我国启动较晚,自2003年10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通知明确规定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包括下列5种罪犯:(1)被判处管制的。(2)被宣告缓刑的。(3)被裁定假释的。(4)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5)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全国确定了六个省、市、直辖市作为首批试点省份,天津市、北京市、上海市、山东省、江苏省、广东省在统一部署下正式启动了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工作开展以来,在党中央的统一领导和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支持下,在各级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和社会各界的积极参与下,全国社区矫正工作经历了单一试点、扩大试点和全国推广的三个阶段,整体工作发展势头良好、扎实稳健,成效显著,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降低刑罚执行成本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完善我国非监禁刑罚执行制度方面做出了有意的探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但是,由于我国社区矫正工作没有形成制度体系,实际工作中缺乏法律依据,工作在开展过程中仅仅是依靠有限的规范性文件,很多工作在实际操作中面临着极大的困难,社区矫正工作的很多领域需要创新,只有不断完善社区矫正相关制度才能使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突破发展的瓶颈。在这样的背景和要求下,“社区矫正风险评估体系”作为社区矫正工作的基础性问题亟待建立。建立一整套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的社区矫正风险评估体系,对准确分析社区服刑人员重新犯罪风险的大小有着积极的作用,根据风险评估的意见,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有针对性的监督管理和教育矫正措施,能有效避免重新犯罪,大大提高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矫正效果和社区矫正工作的整体质量。这既是我国社区矫正工作发展的方向所在,也是本文研究的目的。社区矫正风险评估如何建立?如何发挥其在降低重新犯罪率中的作用?如何发挥纽带作用,处理好在提高教育矫正质量和发挥矫正针对性两者之间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