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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6月6日,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上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该征求意见稿虽重申了涉及第三人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信息非经第三人同意不得公开,却仍然延续了原条例的事后救济性及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较大的特征。而以信息为表现形式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具有特殊性,其一旦被他人所知,权利义务关系无法恢复至最初的状态。政府信息公开中预防性行政诉讼制度为此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思路。政府信息公开中预防性行政诉讼制度是赋予公民诉权,以实现其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权的侵权预防的制度。我国引入该制度具有必要性。第一,是降低信息公开侵权潜在危险的直接要求。当前我国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中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数量多,而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侵权损失巨大,难以挽回。第二,是为司法实践提供制度指引的客观要求。当前司法实践对于信息相关人的救济渠道缺失,信息相关人只能以第三人身份参与诉讼或提起事后救济型行政诉讼;该两种救济途径对信息相关人的举证责任要求高;且司法实践中行政机关告知制度认定的混乱,加深了侵权危机。第三,是行政诉讼制度发展的需要。域外一些国家确立了预防性行政诉讼制度,我国需借鉴他国的成功经验,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利益平衡原则也内在地需要预防性行政诉讼制度,以平衡公民知情权与信息相关人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权的冲突关系。当前我国政府信息公开中引入预防性行政诉讼制度还有以下待解决的问题:首先,当前该制度的法律依据还存在法律位阶较低、实体性规定不足、程序性规定缺失等问题;其次,可能面临行政首次判断权原则和行政成熟原则的质疑;再次,该诉讼制度在审判方式上区别于传统行政诉讼,面临合法性审查与专业性判断需要、审判公开原则与秘密审查需要之间的矛盾。针对前述现状及问题,借鉴国内外先进制度,合理构建我国政府信息公开中预防性行政诉讼制度,可从以下几方面入手:其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确立政府信息公开中预防性行政诉讼制度;将该诉讼纳入《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并完善相关程序规则。其二,建立健全第三人异议处理机制。完善告知制度;引入听证制度。其三,构建相关审判规则。明确诉讼中暂停执行原则;明确行政机关承担主要举证责任及方式;确立不公开审理、公开判决的审判模式;采用适当的判决方式。如此,方能真正实现公民合法权益“全方位、无漏洞”的保护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