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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今的社会经济生活中,隐名出资现象出现得越来越频繁。隐名出资行为满足了一些人在条件不具备时或一些其他原因存在时不易显示股东身份的投资需求,而且使公司的融资方式变得更加灵活。我国《公司法》没有对隐名出资行为进行明确的规范,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出台之前,仅最高人民法院在几次征求意见稿中有提到过,各地法院也是在最高人民法院的的指导下发布了一些针对性的处理意见。学术界对隐名出资行为的观点也不具统一性,出现了形式说、实质说、区分说等多个认定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各地对隐名出资类案件的处理采取了不同的意见和不同的认定标准,造成了很大的混乱,在隐名出资人、显名股东、公司及第三人之间产生了很多利益纠纷,而在这些纠纷中,以隐名出资人股东资格的确认纠纷最为突出。隐名出资人的股东资格能否得以确认,不仅关系到隐名出资人本身的利益,也关系到显名股东及其他与公司交易的第三人的利益。保护隐名出资人、显名股东及公司和第三人的利益,迫切需要制定一个隐名出资人股东资格的认定标准。《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认可了隐名出资人的存在和地位及隐名出资人和显名股东之间依据投资协议确定的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为确定隐名出资人股东资格及相关法律关系提供了法律依据。本文首先通过对白玉兰饭店股权纠纷案的分析,引出了隐名出资人股东资格的确认问题,通过对隐名出资行为的利弊分析,肯定了隐名出资人股东资格确认的必要性。其次分析了隐名出资人与显名股东、公司其他股东及第三人的关系,对他们之间发生的纠纷进行了阐述,并确定了在处理纠纷时应遵守的原则。通过以上分析总结出隐名出资人股东资格确认的原则及具体规则,即在确认隐名出资人的股东资格时应先区分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在处理内部关系时依据意思自治原则进行股东资格确认;在涉及外部关系时依据外观主义原则进行股东资格确认。最后阐述了隐名出资人股东资格被确认后产生的法律效果,即隐名出资人的股东资格得到确认后,隐名出资人具有显名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此外,本文也对《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了剖析。虽然《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对隐名出资行为持肯定态度,并对隐名出资人股东资格确认进行了规定,但是仍然存在在法律逻辑上不周延的问题,无法与《公司法》进行很好的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