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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讨论辅助原则会成为1992年签订的《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的基本原则。当时在欧洲,这个词除天主教会和德国宪法学研究之外,很少有人知道。因此,本文首先讨论辅助原则的历史渊源,进而从历史、政治、法律等角度分析欧盟与成员国的权限划分问题。 从社会天主教、新教派和蒲鲁东教派的历史渊源对辅助理念进行分析,同时剖析博丹和阿尔图休斯提出的不同主权理论。可以看出,在多中心权力结构中的联邦主义与单一制的现代国家之间,都包含着辅助的理念。 本文讨论欧盟引入辅助原则之后,对欧盟与成员国间的影响。回顾欧洲一体化的发展历程可以发现,欧盟一直是一种由“政治精英”推动的进程。“欧洲联盟”基本上是政府行为,决定权属于各国政府;在“欧洲联盟”层面,决定权则在各成员国首脑会议和部长理事会,所以,欧盟说到底是“国家的联盟”而不是“人民的联盟”。多年的一体化进程都是政府行为、精英决策、民众在这一过程中没有更多的发言权、知情权,缺乏反映民众利益与意愿的渠道与机构。辅助原则的引入进一步加强欧盟与民众的沟通,克服了布鲁塞尔的官僚主义等,尤其改变和影响欧盟的“立法文化”。 欧盟确立了一种新的联邦模式,尤其表现在欧盟与成员国的决策程序之中。辅助原则帮助欧洲度过了危机——《马斯特里和特条约》的批准,增加了欧洲人民对布鲁塞尔信心,有效改善欧盟的“民主赤字”。不仅对欧盟的治理体系和潜在的宪政机构都有影响。总之,欧盟是辅助成员国的,辅助的理念给欧盟提供了多元化宪政秩序的基本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