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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农业产业化大发展的时代背景下,农业产业模式的选择成为农业产业化发展壮大的一个重要前提。龙头企业带动型的农业产业化组织在我国各类农业产业化组织中占据着主导的地位,是带动农户数量最多的组织类型。龙头企业带动型的农业产业化组织以“企业+农户”为基础模式,通过各类契约、组织结构、及运作机制的设计安排,实现对基础模式的补充与完善。不同方向、程度的补充与完善使组织呈现不同的运作模式,取得不同的效果。本文所研究的农业产业一体化合作模式则是龙头企业带动型组织模式中较为成功的模式之一。龙头企业与农户形成联系紧密的合作关系,在保留合作双方独立经济主体特性的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将农户内化为企业产供销一条龙产业链中的生产部门,实现企农一体化合作的产业模式。本文以宿迁新华牧业有限公司与农户达成的商品鹅养殖产业一体化合作模式为例,首先,从组织的视角,分析一体化合作的组织模式及特征,认为一体化合作模式能够有效的降低组织的边际成本,降低交易的复杂性程度,降低企业的监督费用,有效的提高了组织的生产效率。其次,从有限理性的理论视角,分析一体化合作组织有效的监督、激励机制的运作机理。最后,从产权理论的视角,论述一体化合作组织产权的明确界定与整合,实现了资源的有效配置,提高组织的经济效益,有助于组织设计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一体化合作组织模式及运作机制的设计能够有效的避免组织陷入“违约”的困境,实现了对龙头企业带动型组织基本模式的改革与完善。然而,合作农户的组织化程度有待于进一步的增强,才能更好的实现企业与农户“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合作宗旨。总的来说,一体化合作的组织模式能够在全国大部分地区的农业产业中推行,且具有推广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