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驱鲨条款是指在收购要约前修改公司设立章程或作其他防御准备以使收购要约更加困难,使那些没有经过目标公司董事会同意的收购企图不可能实现或不具可行性的反收购条款。主要包括了公平价格、累积投票、股份回购、超级多数、不同投票权股份、分期分组董事会等条款。目标公司设置驱鲨条款的目的是为了帮助目标公司抵御乃至挫败收购人的敌意收购行为。作为一种典型的反收购措施,它具有克服管理层短视、保持公司经营的连续性、为股东谋取更高溢价收益等积极作用,但也容易被目标公司管理层利用为自身谋取私利。为限制其消极影响,英美等国在长期的立法实践中形成了股东大会决定模式和董事会决定模式两种不同的反收购决定权模式,并完善了董事忠实义务、注意义务、商业判断规则等相关规定。在我国,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逐渐深入,公司数量逐渐增加,规模日趋庞大,股权结构也在不断变化,市场上对公司控制权的争夺日趋激烈。敌意收购和随之而来的反收购活动日渐增加,对资本市场产生越来越大的影响,实践中已经有不少公司在章程中设置了驱鲨条款进行反收购。然而现行立法中没有对反收购制度作出明确的规定,也没有针对驱鲨条款的特殊规定,迫切需要相关法律制度尽早建立和完善。本文认为,从我国国情和证券市场的发展现状出发,我国的反收购立法应体现三项原则:保护投资人利益原则、反垄断原则、兼顾社会利益原则。在反收购决定权归属模式上,应效仿英国,由董事会享有提议权,由股东大会决定是否采取反收购措施,未经股东大会批准,管理层不得采取任何行为以使要约遭受挫折或使股东丧失自己作出决定的机会。在反收购过程中应注重维护少数股东的利益,构筑司法救济体系,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驱鲨条款是众多反收购措施中的一种,只有在反收购制度整体框架建立的基础上,才能对驱鲨条款作出细致的规定,因此文章中反收购制度设计的目的是引导我国敌意收购及反收购活动沿着健康的方向发展,并为将来进一步完善驱鲨条款相关立法留下发展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