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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5月1日起,中国开始施行经第三次修订后的《商标法》,其中第59条第3款规定,是中国首次确立的商标先用权制度内容。该条款不仅弥补了中国注册取得制度的不足,完善了中国的商标权限制制度,进一步制约了注册商标的权利滥用,为司法审判提供了法律依据,对于中国未注册商标的保护范围更加周延。但在适用过程中,对于该规则有不同的理解和意见,例如:第59条第3款的规定中“有一定影响”如何判断并不明确,相关案例的审判结果也不尽相同,仍有许多商标使用人由于商标知名度不够、“有一定影响”举证困难等原因没有获得保护。理解和把握这些问题,对司法和实践中正确理解和适用国家先用权有着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针对商标先用权制度的上述问题,在当前中国商标先用权制度的设立背景下,基于该制度中“有一定影响”要件的弹性空间,通过域内外立法规定及司法实践的梳理考察,归纳经验,反思现状,适用分析,进一步理清商标先用权制度中“有一定影响”要件的适用规则及范围。以期为非注册商标的保护问题提供可借鉴的思路,也希望为司法适用该条款时提供参考。 本文以商标先用权制度中的“有一定影响”要件为研究对象,首先通过探究中国商标先用权制度,在理解先用权制度立法价值、明确法律地位的基础上,结合《商标法》的三大原则,运用价值分析法探析了“有一定影响”要件的存在正当性。从商标先用权的两大保护目标,即保护消费者信赖利益与保护市场竞争利益入手,论证商标的影响力是维护现存商标关系的必要条件,得出“有一定影响”要件应当作为商标先用权的行使条件之一。 其次,运用比较分析法针对解决中国“有一定影响”要件适用现状中的问题,借鉴国外相对成熟的商标先用权制度中有关影响力要件的适用经验,结合中国制度背景及司法实务进行了反思。对于“有一定影响”要件的适用,应先通过在先权能行使效果的不同比较探析其适用规则、边界范围,再运用实证分析法结合司法审判思路构建出“有一定影响”要件的具体认定范围以及在其范围内还应考量的其他参考因素。 对此,本文提出完善“有一定影响”要件适用的建议。首先,对于商标先用权中“有一定影响”的适用范围应低于同一表述的第32条中的影响程度;其次,通过时间、地域、公众三维度构建出具体认定范围;最后,该认定范围还应结合相关因素来综合考量“有一定影响”的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