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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作为ADR最主要的方式之一,在世界各国司法改革的浪潮中,逐渐被推到历史的前台。仲裁当事人是仲裁机制中的基本要素。在仲裁制度中,当事人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本文主要从仲裁当事人的法律形态、表现形式两个方面对仲裁当事人作简要分析。除前言和结语外,全文共分为三章。 前言。该部分主要是介绍研究仲裁当事人的必要性,并阐述若干仲裁的基本理念,为全文的论述奠定基调。 第一章概括地论述了不同法律形态的仲裁当事人的能力问题,重点分析了非法人团体和国家在仲裁中的特殊能力和地位。文章认为应当允许非法人团体以自己的名义参与仲裁程序,而对国家作为仲裁当事人的能力也应当得到认可,但各国对之有着不同的规定,应当谨慎对待国家成为仲裁当事人问题。 第二章对仲裁协议当事人作为仲裁当事人时,基础合同和仲裁协议变更、转让对仲裁当事人的影响问题作了论述,分析了不同类型的变更和转让对仲裁协议的不同影响。文章认为仲裁协议可以有效变更,并向后发生法律效力,而仲裁协议的转让分别依据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对当事人发生法律效力。 第三章论述了非仲裁协议当事人作为仲裁当事人的法律问题。主要分析了代理制度、利他合同和交叉请求中非仲裁协议当事人成为仲裁当事人的法律障碍,反对扩张仲裁协议的相对性原则,认为遵循仲裁的发展趋势和借鉴外国的有关仲裁制度——“名义借用”制度,可以有效解决目前仲裁当事人制度所面临的难题。 结语。该部分对文章作了总结,反思文章的不足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