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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的权利就是人权”,这是各国妇女在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上喊出的响亮口号。在我国,依靠国家强有力的行政干预和政策倾斜,建立了妇女人权保障的国家机制,并将“男女平等”确立为宪法原则和基本国策,妇女人权取得了重大进步。改革开放后我国进入快速转型期,妇女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契机,但也面临着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妇女人权并未随着我国现代化的开启而同步快速前进。我国的妇女组织,应如何应对社会变化,发现和挖掘制度资源,满足妇女人权保障和发展的需要是本文思考和试图回答的问题。论文选择中国最大的妇女组织——妇联作为研究对象,试图回答在社会转型的背景下,妇联应当如何适应国家和社会关系的变化进行组织变革,通过角色的调整促进其“代表和维护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的基本职能的实现,推动妇女人权的发展和进步。全文除导论和结语外,共分为四章。第一章以妇联的社会角色研究为主题。首先分析了妇联的历史渊源和全国妇联的历届章程,指出妇联是从中国共产党的妇女组织发展而来,和执政党有着与生俱来的联系。妇联以代表和维护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作为基本职能,既是历史发展的要求也是妇联作为妇女组织的天性使然。文章继而对妇联的组织结构、性质和角色定位进行研究,指出妇联作为中国最大、最权威的妇女组织,集政治性、政府性和社会性于一身。与其多重性质相适应,它扮演着政治服务者、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者、妇女利益代表者和妇女组织的联系者等多个角色,构成一个角色丛。①长期以来党的执政地位不可避免地造成角色间的不平衡关系,政治服务功能明显突出,但是随着社会转型,妇联的其他角色功能也在增强。第二章重点论证在社会转型的宏观背景下,妇联组织进行角色调整的必然性。文章分析了一九七八年以来中国社会变革的特点,指出这场改革是在党和政府控制和推动下的有计划的渐进的改革,改革中国家和社会之间关系的变化为妇联的组织变迁提供了空间和可能。随着社会转型,所处国际、国内环境、角色间关系以及自身内部结构等各方面的改变,妇联出现了各种不适应的表现:社会公信力降低,参与社会管理低效,作为国家政权社会支柱的作用减弱。但是挑战同时也是机遇,社会转型的变化为妇联组织的变革提供了条件:各种角色期待日渐趋同,妇联保护和促进妇女人权的功能日益得到执政党、政府、妇女和妇女组织等角色相关人的确认和巩固,角色关系的相应变化为妇联调整角色奠定了基础。第三章讨论了《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修改对妇联组织角色调整的启示。《妇女权益保障法》是我国第一部以妇女为主体,全面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基本法,是我国人权保护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它进行了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修改过程是妇联组织的角色丛充分运作,妇联与党、政府、妇女群众以及其他妇女组织充分互动的过程,也是角色丛中的不同角色相互博弈及利益综合的过程。通过分析这一过程,作者认为妇联角色调整应该强化利益代表者角色,正确扮演政治服务者角色,恰当扮演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角色,积极扮演妇女组织联系者的角色。必须正确处理妇联组织与党、政府职能部门、妇女群众以及其他妇女组织的关系,唯有如此妇联组织才可能实现顺利转型。第四章对妇联角色调整进行了制度设计。首先分析了我国妇女人权思想的渊源和妇女人权保障的特点,然后结合当前妇联的妇女维权工作,说明妇联作为中国最大的妇女组织在促进和保护妇女人权,实现男女平等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最后利用制度变迁理论对妇联的角色调整进行路径设计,探讨妇联体制改革的具体途径。提出按功能对妇联进行分解,成立党内妇女工作机构来坚持和改善执政党对妇联工作的政治领导和思想领导;成立专门的政府性别平等机构,为促进性别平等提供充足的公共政策、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妇联可根据政府要求承担公共管理职能,在需要时政府可以向妇联购买服务;妇联应成为民间妇女组织联盟,组织构建伞状妇女组织网络,作为自下而上社会治理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扮演妇女利益代表者,以促进妇女人权为基本使命。由于在制度变迁中存在着路径依赖性,本章还进行了成本效益分析,论证了这种变革的必然性和可行性,并对改革进度进行了设计,提出妇联组织的体制改革可以分步走:先将其政府性分离出来,在妇联之外成立专门的政府性别平等机构;再分离政治性,在党内成立妇女工作机构。最后,剥离了政府性和政治性的妇联将回归其民间社团的本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