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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法上的一般法人是一般性的非营利法人,在日本的非营利法人类型体系中具有独特的地位。本文从日本法对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之区分方法中发现日本法对非营利性程度不同的一般法人类型区分对待,这对我国非营利法人的制度设计有所助益。具体而言,本文从以下四个部分进行论述:第一部分主要介绍日本法上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之区分方法。日本通说认为非营利法人是不将对外经营活动所获得的利益分给成员的法人,所谓利益包括盈余分配和剩余财产的分配。日本《公司法》上股份公司或持分公司的股东或社员皆享有盈余分配请求权和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第二部分主要论述一般法人制度的形成。日本团体结合的历史源远流长,公益性团体、共益性团体早已有之,法律一直在为这些团体分门别类地设置不同的法律制度,由此法人的类型群落不断增扩,却依旧无法回应人们日趋多样的结社需求。公益法人制度供给乏力之时,其弊病亦潜滋暗长。20世纪初公益法人制度改革后,一般法人制度形成。第三部分主要论述一般法人剩余财产分配规则、《法人税法》对一般法人之区分、一般法人与其他非营利法人类型的关系及一般法人在非营利法人类型体系中的地位。一般法人的社员或设立人不享有盈余分配请求权或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一般法人不得通过决议分配盈余但在解散时可以通过清算法人的决议分配剩余财产。若一般法人在解散时分配剩余财产则其非营利性是不彻底的,不享有税收优待,与营利法人税收待遇一致。第四部分主要通过结合日本在区分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创设一般法人类型之有益经验来检讨关于我国学界对营利法人与非营利法人区分方法的误读、公益类事业单位法人之定位失当等问题。营利法人与非营利法人的区别在于法人是否向其成员分配利润与剩余财产,未贯彻此原则的法人不应当获得税收优待。应允许社会团体法人开展营利活动,但若社会团体法人可分配剩余财产,税法不应赋予其税收优待。对于公益类事业单位法人,应另设行政组织法对财产使用规则与监督机制等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