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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提倡和谐的社会大环境中,社会包容是其必不可少的要素,社会包容的核心旨趣是宽容与公正,与社会排斥相对立。公共图书馆做为社会的非营利性机构,是体现社会包容精神的重要载体。在其提供的服务中,通过避免政治排斥、人格排斥、设施排斥和制度排斥来体现公共图书馆的社会包容理念。主体在体现社会包容精神的同时,由于其最根本的社会属性导致社会责任也是每个人、组织、机构所必须承担的。公共图书馆的社会责任具有两方面的内涵:消极意义上的图书馆社会责任与积极意义上的图书馆社会责任。消极意义上的图书馆社会责任,是指图书馆按照自己的宗旨和使命做出某种行为时,很可能产生一些人认为的“负外部性”(negative externalities)影响,此时图书馆应负有适当消除影响的责任。积极意义上的图书馆社会责任,是指图书馆按照自己应履行的宗旨和使命,主动采取行动影响社会的责任。书馆社会责任的内容包括法律责任、伦理责任和纯义务性责任。法律责任即指图书馆应该承担有关法律规定的工作内容或职责的的责任。伦理责任即指图书馆作为社会行为主体应该承担维护所处社会普遍遵循的社会“共同善”或“公德良序”的责任。纯义务性责任即指图书馆在完成自己所必须承担的职责之外,以公共组织的身份,为社会的公共事业(如和平、和谐、民主、法治、环境建设等)和公益事业(如慈善捐赠、助人等)主动承担义务的责任。公共图书馆的社会价值即包括体现社会包容也包括承担社会责任,但两者之间却存在冲突现象,如:援助弱者的包容精神与承担纯义务性社会责任之间的冲突;阅读自由的包容精神与传播高尚知识的责任之间的冲突;保守读者秘密的包容精神与维护公共安全的责任之间的冲突。利益冲突是永远存在的,人类正是在缓解各种冲突的过程中成长的,在善与恶之间的选择很明晰,但在两个善之间选择是比较难的,冲突的两者均有其存在的合理性。本文试图秉持互利的原则,找到公共图书馆服务中在两个“善”之间达到利益平衡的那一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