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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产品是一种新兴的金融理财产品,凭借自身简单快捷的操作过程、强大的融资功能等优点,在贸易往来中的利用率迅速增加。我国的互联网金融起步较晚,但自2014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中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明确表述,互联网金融已得到了正式认可。当前,金融互联网化的发展趋势越发明显,不少互联网企业借助自身信息数据优势逐步开始涉猎金融领域,互联网金融产品的发展势头不容小觑。互联网理财就是借助网络平台将理财服务推荐给投资人,其重点在于金融机构借助互联网“大数据”发掘客户信息,通过先进的信息手段,研究客户的需求,锁定客户,并对这些客户提供具有定点、针对性的理财服务。现实中,这一行业非常不规范,某些企业或个人,只要建立一个网站,并将线下的理财产品搬到线上,就可以将其称为“互联网金融产品”。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产品”严格来说并没有任何法律法规对此术语予以明确界定。以“余额宝”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产品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目前互联网金融创新的快速发展,对我国金融具有互补促进的作用,能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但其存在的潜在风险不容忽视。与以往的金融产品不同,余额宝以支付宝作为发展平台的同时,还尽可能的发挥网络优势,这使其将技术与金融创新理念完美的融为一体。也正因为这一特点,在某种程度上增加了余额宝的风险性与复杂性。论文采用比较分析、实例分析、归纳总结等方法,阐述了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实际情况,并对国内有关这一新型行业的监管制度以及相关法律缺失情况进行分析。通过借鉴域外法律监管模式,以目前网络金融环境中法律监管缺失为出发点,提出了在互联网金融产品监管资产证券化专项立法中的一些具体完善措施:其一,针对互联网金融的金融业务多元化和金融创新使得经营的风险增大,完善相关的立法可以从对相关合同订立进行严格规定和规定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法律责任这两方面着手;其二,我国现有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比较滞后,已不能有效解决互联网金融背景下引发的消费者权益问题,因此急需创新新制度将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落到实处;其三,对互联网金融不能一味的依赖金融监管,建立健全的保障信息管理机制,才能更好地我国经济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