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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以来,为各级人民法院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统一了执法思想和理念,统一了执法标准和尺度。《司法解释》规定的很多问题都是长期司法实践当中所遇到的比较突出的问题,其中很多是难点、热点、疑点问题,《司法解释》为处理这些问题提供了一个法律依据。但是,《司法解释》具体条款如何适用和理解随之也成为了司法界争相讨论的话题。在这些条款中,有关无效施工合同、黑白合同、实际施工人、工程款结算和司法审价的相关条款尤其引起业界的广泛关注和讨论。如何准确地理解和适用《司法解释》上述条款,对于《司法解释》规定的不明确或不完善的地方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应对,是本文讨论的重点。本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讨论《司法解释》第一、二、三、四、五条有关无效施工合同的规定如何理解和适用,《司法解释》列举了五种无效施工合同的情形,但是实践中还有很多其他的情况,如何认定这些合同的效力也是本文要讨论的。本部分还将就无效施工合同最终如何办理工程结算展开讨论。第二部分主要讨论《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有关黑白合同的规定,黑白合同的准确认定直接关系到工程价款以哪一份合同作为结算依据的问题,黑白合同的认定关键在于准确界定何种情形构成实质性内容的变更。第三部分主要讨论《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有关实际施工人利益保护的问题,司法解释突破了合同相对性,规定实际施工人可以直接起诉发包人主张权利,但是司法实践中遇到了很多问题并非司法解释能解决,本部分将提出一些建议。第四部分主要讨论《司法解释》第十六、二十、二十二条有关工程价款结算的问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当中最普遍的纠纷就是因工程价款结算争议所导致的诉讼,这类案件往往要涉及到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本部分将对工程价款怎么结算重点讨论并提出自己的意见。本文的主要目的在于通过对上述问题的讨论,结合笔者从事律师执业工作的实践经验,对司法解释相关条款提出相关的修改意见,笔者建议:司法解释应当增加对无效施工合同范围的列举式规定;修改“实际施工人”的概念,用代位权诉讼重建实际施工人的权益保护机制;修改“固定总价合同不予审价”的规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