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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我国发展改革委员会会同交通运输部对我国航运市场上班轮公司收取码头作业费的行为开展了执法调查。中国海运、马士基等多家班轮运输公司主动向执法机关提出调整收费标准并且注意规范收取码头作业费的行为。实际上,码头作业费争议在我国并不是第一次发生,争议可以追溯到十多年前。船货双方因立场依据不同而对争议看法也迥异。一方面,船货双方对码头作业费的性质意见不一致。船方的观点是,码头作业费属于班轮运费的组成部分;而货方认为码头作业费应该纳入“集装箱港口装卸包干费”中;另一方面,船货双方对于码头作业费与CY-CY条款间的关系、码头作业费与FOB贸易术语之间的关系也各执一词。船方认为,在FOB贸易术语下,货方有义务将货物装上船,并且承担装船前的所有费用。由于码头作业费是装船前发生的费用,那么货方应该承担码头作业费。货方的观点是,货方将集装箱交给了班轮公司指定的堆场,之后班轮公司按照合同收取CY-CY运费,并负责按照CY-CY条款进行的移动和装卸,是一直以来的惯例。明确码头作业费与CY-CY条款间的关系、码头作业费与FOB贸易术语之间的关系是明晰码头作业费性质的前提,认定码头作业费的性质又是探究争议解决的前提之一。从久而未决的争议追本溯源,无论是从国际法层面还是从国内法层面对码头作业费法律规制都面临着现实困境。本文旨在对班轮市场以及港口经营市场的法律规制作为具体解决路径从而构建解决码头作业费争议的法律体系,突破我国码头作业费法律规制的现实困境。本文第一章介绍码头作业费的基本问题,厘清码头作业费与几个易混淆概念之间的区别,对码头作业费的性质进行定义。通过码头作业费在部分国家与地区的比较分析,对比我国码头作业费的产生与发展,区别争议产生与发展的背景。第二章着重对船货双方争议的两个焦点问题进行分析,一个焦点问题是码头作业费与CY-CY条款下相关费用的关系;另外一个焦点问题是码头作业费与FOB贸易术语下相关费用的关系。第三章主要对目前我国针对码头作业费的法律规制体系进行分析,从国际法层面和国内法层面了解码头作业费的现实困境。第四章是码头作业费争议法律规制的具体途径,分析造成码头作业费的根本原因,从而对根本原因进行法律规制,解决码头作业费的争议。最后一章是结合第三章和第四章的内容,为完善我国码头作业费的法律规制提出建议。